康鉴法律资讯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资讯 > 话题标签 > 出庭

出庭 相关话题

TOPIC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依诉讼程序以判决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称为裁判离婚。中国婚姻法对一方要求离婚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处理原则。那么,离婚诉讼原告可以只让代理人出庭吗,本人是否必须出庭? 网友咨询:离婚案件的原告本人是否必须出庭? 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时爱萍律师解答: 离婚案件原告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也应当本人亲自出庭。 因为离婚与否是涉及人身权利的重大问题,应当由本人作出,即使原告聘请了律师作为代理人,并特别授权给律师,律师也就财产等部分有权代表
很过当事人在诉前与对方谈及离婚时,对方态度恶劣,甚至扬言,你起诉了我也不接传票,我也不到庭,就是让你离不成!其实,大可不必担心。那么,起诉离婚时对方不出庭,怎么应对? 网友咨询: 起诉离婚对方不出庭,怎么应对? 重庆盟昇律师事务所熊平根律师解答: 根据人民法庭审理的诸多离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分为两大类型: 第一类型: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法院的离婚案件。 针对这种情况的处理方法是:对这类离婚案件当事人不能到庭作出了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那么公告期满就意味着依法向其
生活中,夫妻之间日子实在过不下去了,一方要离婚,另一方不肯离,此时要求离婚的一方只能起诉,对簿公堂。那么,离婚诉讼中被告不出庭,怎么处理? 网友咨询:离婚诉讼中被告不出庭,怎么处理? 山西嘉义铭律师事务所梁芳律师解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诉讼代理。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出庭,需要看具体的情况: 根据人民法庭审理的诸多离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分为两大类型: 1、被告确因
很过当事人在诉前与对方谈及离婚时,对方态度恶劣,甚至扬言,你起诉了我也不接传票,我也不到庭,就是让你离不成!其实,大可不必担心。那么,起诉离婚时对方不出庭,怎么应对? 网友咨询: 起诉离婚对方不出庭,怎么应对? 重庆盟昇律师事务所熊平根律师解答: 根据人民法庭审理的诸多离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分为两大类型: 第一类型: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法院的离婚案件。 针对这种情况的处理方法是:对这类离婚案件当事人不能到庭作出了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那么公告期满就意味着依法向其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那么诉讼离婚时对方不出庭如何处理,怎么解决? 网友咨询: 诉讼离婚时对方不出庭如何处理,怎么解决?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曾强律师解答: 诉讼离婚时对方不出庭,如果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被起诉的一方既不愿意出庭,又没有向法院提交书面的离婚意见的会被传
一、债务纠纷被告人不出庭怎么办 1.当债务纠纷的被告人不出庭时,人民法院有权进行缺席判决。 2.如果被告人必须出庭,但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后,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有权拘传其到庭。 这一规定源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确保了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坐牢债务人的偿还问题 1.债务人即便在坐牢,其债务仍需偿还。若其暂时因服刑无法偿还,可待其出狱后继续追偿。 2.债权人也有权向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过程中,需要满足一定的起诉条件,如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
如果本案依照中国法律进行审理的话,刘鑫也是有出庭作证义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除非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所以,刘鑫作为该案件的知情人是有义务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网友咨询: 刑事案件证人是必须出庭吗?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李大庆律师解答: 刑事案件证人不是必须出庭。控辩审三方都认为没有必要出庭的证人可以不出庭,经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的证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出庭。但是对于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拒不出庭的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处罚或者强制其到庭。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李大庆律师解析: 1、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新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构建认罪和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出庭公诉模式,增强指控犯罪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举证是指在出庭支持公诉过程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材料并予以说明,对出庭作证人员进行询问,以证明公诉主张成立的诉讼活动。 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对所出示证据材料及出庭作证人员的言词证据的证据能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出庭应诉,适用本规定。 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其负责人出庭
  • 共 1 页/10 条记录

Powered by 康鉴法律资讯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