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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湾的说法,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那么,工资替代通知金这种行为是否合理,替代通知金的标准是什么? 网友咨询:工作六个多月,公司裁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只赔偿了一个月工资合理吗?是否要另外赔偿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并且我在公司的离职单上签字了,如果赔偿不合理,是否能申请仲裁?能够胜诉? 湖北搏发律师事务所单文熙律师解答: 工资替代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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