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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法律特点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
非法集资的概念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民间借贷的概念 所谓的民间借贷,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
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其“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网友咨询: 刑法规定的集资诈骗行为是怎样认定的?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吴涛律师解答: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是集资的本质特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关键要件,对此要重点围绕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可以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网友咨询: 非法集资主要涉及到哪些罪名? 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唐永洪律师解答: 非法集资在《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那么,公司进行非法集资,公司的股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公司进行非法集资,公司的股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民事责任:只要足额履行了出资义务,股东只需在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 刑事责任:公司成立后便成为独立法律实体,若公司股东未参与非法集资,则不承担法律责任。若共同参与了,则成为犯罪的共犯。即,非法集资案件股东是否有刑事责任,关键看其是否参与了犯
根据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典型的目的犯。 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山西翰儒律师事务所丁兰珍律师解答: 非法占有目的是成立集资诈骗罪的法定要件,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其他非法集资犯罪的关键所在,同时又是集资诈骗罪司法认定当中的难点。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
导语:单位集资建房是指由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组织职工或成员集资建设房屋的行为。国家对单位集资建房的政策有哪些规定呢?接下来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案例:小明是某公司的员工,公司决定集资建房,小明也参与了集资。然而,在建房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质量问题导致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小明担心自己的投资安全受到影响,于是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 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集资建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障职工或成员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应对建筑工程质量承担责任,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性
导语:众筹和非法集资是两种看似相似但实际上截然不同的资金筹集方式。在法律上,众筹是合法的,而非法集资则属于违法行为。本文将通过案例和法律条文分析众筹和非法集资的区别。 案例:小明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个项目,希望通过众筹的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开办一家咖啡馆。他在项目中详细说明了计划和预算,并承诺给予支持者一定的回报,比如免费咖啡或优惠券。经过一段时间,小明成功筹集到了所需资金,并按照承诺开办了咖啡馆。支持者们也如约享受到了回报。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出资人出资买进公司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问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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