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鉴法律资讯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资讯 > 话题标签 > 病毒

病毒 相关话题

TOPIC

适用不可抗力免责的处理原则为: 1、合同不能履行需要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因果关系。 2、当事人一方要求免责的范围应与疫情导致的影响相当。 3、发生疫情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时,当事人应及时告知对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符合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条件的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总则》180条及《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符合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条件的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总则》180条及《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符合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条件的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总则》180条及《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符合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条件的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总则》180条及《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符合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条件的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总则》180条及《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符合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条件的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总则》180条及《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
当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以及证明义务。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通知应当采用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尽量采用书面、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发送通知,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
对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的处理是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法律依据】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

Powered by 康鉴法律资讯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