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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产假与国务院延长的假期重叠问题的方式是不应顺延产假,由于此次假期延长系国务院为应对突发事件而统一作出的规定,该延长的假期参照休息日的相关规定执行,因此,我们倾向认为产假不应顺延。 【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九条,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
处理婚丧假与国务院延长的假期重叠问题的方式是不应顺延婚丧假,由于此次假期延长系国务院为应对突发事件而统一作出的规定,该延长的假期参照休息日的相关规定执行,因此,我们倾向认为婚丧假不应顺延。 【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九条,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
处理年休假与国务院延长的假期重叠问题的方式是此次假期延长系国务院为应对突发事件而统一作出的规定,该延长的假期参照休息日的相关规定执行,因此,根据有关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倾向认为年休假应相应顺延。 【法律依据】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处理医疗期与国务院延长的假期重叠问题的方式是不应顺延医疗期,由于此次假期延长系国务院为应对突发事件而统一作出的规定,该延长的假期参照休息日的相关规定执行。因此,劳动者医疗期与延长的三天假期发生重叠的,倾向认为不应顺延医疗期。 【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
国务院拆迁补偿条例立法背景 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该法明确了公共利益征收问题。当时,未体现公共利益征收原则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面临和物权法的冲突,物权法正式实施后拆迁将“无法可依”。 200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增加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该立法授权作出后,2007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审议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xx兵团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 国有农场是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确保国家粮食和国土生态安全,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6年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取消了国有农场的农业税和农场职工(以下简称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减轻了农场和农工的负担,促进了农场发展和农工增收。但是
国务院房屋拆迁补偿条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政府是房屋征收的主体,政府也是补偿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在补偿方面,确立了“公平补偿”的原则,并且规定应当“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先补偿,后搬迁。具体条文如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
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制定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6〕107号) 国务院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就出国留学工作的指导原则、组织管理,以及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休假及其配偶出国探亲和自费出国留学
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 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报告的通知 (1986年12月8日 国发[1986]104号) 国务院同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批转国家建委等部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2〕26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报告 一九八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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