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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刑事并不是单纯的刑事,也会夹带一些民事责任在里面,例如,关于刑事中的民事赔偿,赔偿问题是比较常见,只要有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就往往会涉及到民事赔偿的。 网友咨询: 11月28日8时39分许,赵某3驾驶吉JH××××/吉J××××沿G18荣乌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458公里+650米处时,将车辆停靠在紧急停车道内并下车,赵兵驾驶冀B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B××××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G18荣乌高速同向行驶至此处时,与紧急停车带内的赵某3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赵某3经抢救无效于
肇事逃逸即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触犯的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网友咨询: 10月27日17时41分许,侯方喜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悬挂临时牌照的轻型货车沿S237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泰安高新区天宝镇天宝四村路段时,与骑二轮自行车由西向东横穿公路的被害人郭某相撞,造成被害人郭某当场死亡、车辆受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虽然很多的机构和组织对交通运输管理的监督和管理非常的全面,但是还是不能够完全杜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的行为是属于非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网友咨询: 9月22日6时45分许,朱洪利驾驶鲁F8××××号小型轿车沿龙口市宗索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龙口市宗索线诸由观镇前姜家村东处时,与前方顺行荆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后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致被害人荆某当场死亡。经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荆某系车祸中受钝性物体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朱洪利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网友咨询: 6月4日8时26分许,王兴华无证驾驶东威牌电动四轮车沿枣庄市台儿庄区长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箭道路交叉路口西路段停车开车门时,与沿长安路由东向西樊某1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刮碰,造成樊某1受伤,发生事故后王兴华驾车逃逸。6月6日18时许,王兴华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法医鉴定,樊某1的伤情程度属于人体重伤二级。经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东威牌电动四轮车为纯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网友咨询: 3月21日7时33分,王艳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蒙阳”牌电动三轮车,沿临沂市河东区昆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华夏路交汇处南路段时,与前方于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的“金城”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于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2010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醉酒驾驶或被判刑。 网友咨询: 1月31日17时36分许,何斌驾驶鲁Q7××××号“长安”牌小型轿车,在临沂市罗庄区由西向东行驶时,与顺行的被害人孙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网友咨询: 6月30日22时许,朱得玉驾驶鲁QY××××号小型面包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琅琊王路交汇处时,与行人闫某3发生碰撞,造成闫某3当场死亡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朱得玉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行车未确保安全、夜间行驶未减速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未让行的违法行为,负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网友咨询: 5月10日14时55分许,李伟驾驶鲁Q2××××号小型轿车沿兰陵县振兴大道(智造小镇振兴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凤庄村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李法学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车载王某)相撞,造成李法学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王某受伤。事发后李伟弃车逃离现场。经事故责任认定,李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伟于5月11日15时许至兰陵交警大队向城中队投案自首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交通肇事者将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网友咨询: 5月7日10时20分许,许建明驾驶苏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34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国道宁阳县八仙桥街道办事处吴东和村前时驶入非机动车道,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李某3驾驶的盈彭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后,李某3驾驶盈彭牌电动三轮车又与停在道路上等红灯的半挂车发生相撞,致李某3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准自首。 网友咨询: 3月23日5时许赵瑞山驾驶鲁E3××××号小型面包车沿东营市东营区兴龙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龙居—麻湾117号电线杆处时,与步行的张某2相撞,致张某2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张某2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赵瑞山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2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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