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鉴法律资讯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资讯 > 话题标签 > 借贷

借贷 相关话题

TOPIC

民间借贷是一种常见的借贷方式,主要是在普通人之间进行借贷。它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那么,民间借贷可靠吗?民间借贷有什么风险?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注意哪些问题? 民间借贷可靠吗? 民间借贷肯定有一定的风险,但是,在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利息约定都会受到法律保护。所以,关键还要看借款人的实力和信誉度,以及是否设定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这个是不同于向金融机构进行借贷,对于这种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如果在借款时没有将相关的事项约定清楚或是之后发生了一些情形,那么在这种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对这一借贷进行起诉,相关的管辖法院该如何确定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一、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原告有择地诉讼选择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民间借贷”属于三级案由,置于二级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中,因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属于借款合
担保,不能一签了事!在民间借贷的担保中,能够为他人作为债务担保的,不是亲人就是朋友,但很少人知道为他人做债务担保自己应承担哪些法律风险。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担保人不得不以自有资产还债,更有甚者会因担保而倾家荡产。在担保前考虑一下,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是否对自己的事业、家庭产生重大影响,以防可能变卖财产为他人还债的悲剧发生。 网友咨询: 民间借贷担保人应担什么责任? 担保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1、一般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因此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有所规定的,比如在什么样的范围内,有关的利率约定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这个是与自然人与金融机构的借贷不一样的地方,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那么具体该怎么确定呢? 一、民间借贷利率怎么计算 1、没有约定利息 如果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的,那么出借人就不得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 2、利息约定不明 如果借贷双方为自然人,然后在借款合同中对于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不得主张支付借款内利息。如果借款一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借贷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越来越频繁,这跟国家的经济快速发展是离不开的,但是伴随来的也有弊端,比如民间借贷关于合同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法律对民间借贷合同的管辖权也有明确规定。 一、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管辖规定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当事人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常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
1、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2、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3、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 4、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一般我们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产生的原因就是借贷的双方对于他们所借金额和利率的相关纠纷问题,在我国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实务当中,法院一般对于这类案件的审理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因为民间借贷案件一般案情比较复杂法院不便查证。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康利律师解析。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怎么举证? 1、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2、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
当人们出现经济上的困难时,一般会借钱解决。借钱是需要进行担保的,民间借贷一般是用人来进行担保。担保人可能要承担责任,那么民间借贷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法妞网友咨询: 民间借贷担保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莫志欣律师解答: 担保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1、一般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虽在部分情况下适用条件不充分,但作为专门规定管辖的法律条文,多数时候还是有其应用的合理性,在没有更具体的条款可用时,比起用《合同法》确定管辖,以该批复确定管辖更为合适,但应区分情况稍作变通。 1、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划出借款的行为由贷款方本人完成时,比如出借现金、银行转账,“贷款方划出借款地”基本就是贷款方所在地,此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适用条件,应以贷款方所在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 2、以实际划出借款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不管是侵权行为地还是合同履行
1、从书面证据上讲,当事人应考虑合同、借据、公证书和发票等书证。 根据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就证人证言来讲,当事人一定要选择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并且要保证该证人可以当庭作证,便于法院庭审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中规定,确认借贷关系

Powered by 康鉴法律资讯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