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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担保法》中,规定的担保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但反担保只可能有三种:抵押,质押和保证。 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在担保范围内承担了相应的信用风险。而要求债务人提供反反担保物,可以对冲因出现风险而产生的损失。 网友认为: 你说的,部分正确。近年,银行的利率其实不高,而是银行对大多数传统企业不放贷,即便放贷也是将抵押物大幅度低估,我所接触的比如浦发,遇上这样的银行,四川这边抵押物剩余价值还不能进一步抵押,再加上国家政策因素,逼迫企业寻求民间资本。而跑路的企业,往往过于依赖旧有融资
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应为强制性条款,而非任意性条款,故当事人不得排除适用,即使在合同中约定排除,也不生排除之效力。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源于其特殊的合同性质,其特殊之处就在于其是单务合同。在赠与合同之中,即使附一定条件,该所附的条件也并非合同的对价,因此也改变不了赠与合同的单务性质。 网友认为: 从立法目的及民法精神上来看,任意撤销权是应予保护的,限制也只是因为在上文所述之情形涉及到公益、社会伦理,或者为了法律关系的稳定考虑,故而有此规定。 理由找到了,重大误解并不是对方当事人的错误导致行为
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32条、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
我们离包办婚姻的时代已经过去很久远了,现在提倡婚姻自由,有的人把婚姻自由理解成想结就结、想离就离。因此,现在特别是年轻人群体闪婚的概率很高,相应的如今离婚率也很高。那么婚姻自由应该怎样理解,什么是婚姻自由? 网友咨询: 婚姻自由应该怎样理解,什么是婚姻自由?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罗宝英律师解答: 婚姻自由是指公民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不受任何人强制和干涉。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 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国婚
为了使租房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与买房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明确承租人的权利义务,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如何理解租售同权,租售同权在法律上有何规定? 网友咨询:什么是租售同权? 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李文琦律师解答: 租售同权,住建部称将立法明确“租售同权”:租房与买房居民享同等待遇,住建部有关负责人说,将通过立法,明确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租期和租金等方面的制度,逐步使租房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与买房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目前关于租售同权多少年的问题,在租售
一、违约金与定金竞合的理解与适用 本条第二款为新增规定。违约金和定金可能发生竞合,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当一方违约时,就发生了违约金和定金的竞合。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是: (一)交付的时间有区别,定金是在合同履行之前交付的,而违约金是在发生违约行为之后交付的。 (二)根本目的不同,定金的目的是担保债权实现,而违约金是民事责任方式,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三)作用不同,定金有证约作用和预先给付的作用,在合同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定金还可以抵作价款,违约金没有这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重要的劳动用工方式,目前在很多用人单位得到广泛接受,那么劳务派遣工如何理解,劳务派遣用工的方式有什么? 网友咨询: 劳务派遣工如何理解,劳务派遣用工的方式有什么? 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李敬律师解答: 劳务派遣,即劳动力租赁,由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而劳务派遣工指的就是被派遣的劳动者。 劳务派遣用工的方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
紧急避险为了使个人和公共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但是紧急避险往往也会造成民事方面的损害,那此时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向谁索赔呢? 网友咨询:紧急避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谁赔偿? 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李菊芳律师解答: 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一种。 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 1、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订立的,因此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争议,双方各执一词。那么当发生格式条款理解争议时,应当如何处理? 网友咨询: 和一家公司订立合同,合同是他们提供的,现在对合同条款解释有了争议,请问格式条款理解争议,应当如何处理? 山东求知律师事务所马晓贝律师解答: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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