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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交货,属于违约行为,交货人需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如果因延迟交货导致购买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购买人还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交货人赔偿损失。 网友咨询: 外地批发水果约定早上6点前送到,司机次日才送来要怎么要求赔偿? 江苏大直(张家港)律师事务所李晓伟律师解答: 延期交付货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按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违约金一般可以按照合同收取。违约金未约定的,违约方可以按照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要求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岳阳一乘客拿垃圾桶砸公交司机被刑拘的消息引发广大网友热议。该乘客不满司机不停车,用不锈钢垃圾桶砸司机的行为是违法的,该乘客因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刑事拘留。 对于司机来说,其受到的伤害是可以向该乘客索赔的,索赔的项目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
近日,湖南株洲发生了一起令人气愤的案件。一名出租车司机师傅劝架却被男乘客疯狂打了十几个耳光。 乘客如此行为实在太恶劣,这不仅是对司机身体的伤害,更是对司机的侮辱。经检查,司机师傅被诊断为头面部软组织损伤、脑震荡,目前左耳也严重损伤,听力有所下降。 对此,司机可以要求该男子赔偿,包括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住院费等,还包括给司机带来的精神损害。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司机劝阻乘客吵架被扇十耳光,造成脑震荡,事件引发关注。 司机劝架反被扇耳光,乘客如此行为实在太恶劣,而且,当时车辆还在行驶当中,又是在深夜,男乘客直接探身朝前座司机连扇十几个耳光,这是多么危险的行为。 不仅是对司机,也对自身安全和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已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加上袭击司机造成的伤害,必须要对其进行严惩。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犯本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指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该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行为人只是辱骂、轻微拉扯驾驶人或者轻微争抢方向盘,并没
江苏南京有网友爆料称:有一名男子上公交车刷卡时,被刷卡机提示为“黑名单卡”,司机发现后立刻要求他出示相应的证件,但男子非但没有出示证件,甚至与司机进行了争吵,最后一脚踢到司机要害,司机倒地不起。 暂且不谈这卡到底是不是男子非法或者是恶意使用的,单从他不接受司机的检查要求,甚至还对司机殴打谩骂的行为来看,这个卡百分之百是有问题的,这个乘客极其没有素质,其殴打司机,还踢司机要害的行为是绝对不道德的违法行为,对于这样的嚣张之徒,一定要从严处罚!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
近日,江苏乘客上车刷黑名单卡,司机要检查证件,却被踢中要害倒地不起,直到警察来才将其带走,司机也被紧急送往医院检查伤势了。 该乘客殴打辱骂司机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无论如何都说不能打人的,乘客殴打司机的行为当然是犯罪的,这种行为首先是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次乘客如果已经把司机打成了轻伤,则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
在司机要求检查乘客证件被乘客踢打倒地不起事件中,如果被殴打的司机受到的伤情为轻伤以上,则殴打行为人涉嫌犯了故意伤害罪,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被殴打的司机,伤情在轻伤以下,乘客则不会被刑事处罚,但仍要进行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搭便车”出事故,好友对簿公堂。一男子好意搭朋友一程,出车祸后被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基于民法典“好意同乘”规则,依法减轻了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无偿搭车的现象定义为“好意同乘”,并且依《民法典》规定是应减轻司机或车主的责任。 通过司法实践以及相关解释,在下列情形下,无偿搭车人无权对司机或车主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1、 伤亡是无偿搭车人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无偿搭车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2、 车主或司机对无偿搭车人的伤亡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且也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的。 免责声明:本
停车拉手刹,是安全驾驶的必要操作,可宁乡驾驶员彭磊(化名)却因为没拉紧手刹,被自己的车撞伤。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会如何理赔? 当“车上人员”与“第三者”存在界定争议时,应从交强险的性质出发,从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的公平理念为依据,依法作出认定。本案中,事发前,彭磊是“车上人员”,事发时,他已置于车外,故他的身份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 同时,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对于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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