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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担保合同。我们知道签订合同的形式有很多种,那么,质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一、质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质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包括: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 3、质物的状况 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
抵押的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 质押的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网友询问: 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什么区别? 福建法正联律师事务所杜红心律师解答: 1、概念不同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
股权质押合同未登记的,合同成立但是质权未设立,该合同是无效的。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合同自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时生效。 网友咨询: 股权质押未经登记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山西翰儒律师事务所丁兰珍律师解答: 股权质押未经登记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股权质押合同是自成立时就已经生效的,当事人没有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是,未经登记的质押合同,不得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具体是: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
抵押物依旧由借款人所有保管,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质押贷款的质押物,有借款人所有,但是借款人不能继续使用,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网友咨询: 质押和抵押有哪些区别? 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马丹丹律师解答: 抵押与质押有什么区别如下: 1、标的不同:抵押的物品一般是不动产,而质押的物品则是以动产为主; 2、效力不同:抵押物品需要经过登记才是有效的,而质押物品只需要占有即有效; 3、权利不同:借款人抵押物品只具有担保效力,而质权人则拥有物品的支配权以及留置权; 4、变现方式不同:抵押物品需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也叫“质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债权人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债权也可以质押,债权质押是为担保某一债权的实现,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合同债权为标的向债权人设立的质押。 网友咨询: 债权质押要告知债务人吗? 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麦惠英律师解答: 债权质押会影响到债务人的权利,所以需要告知债务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
股权质押合同生效时间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算。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生效日期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算。股权质押合同生效条件是:股权具有可转让性;签定书面合同;办理出质登记;未预设流质条款。 网友咨询: 股权质押的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周一雄律师解答: 股权质押是登记生效。 股权质押合同生效时间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算。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生效日期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算。股权质押合同生效条件是:股权具有可转让性;签定书面合同;办理出质登记
车辆质押,在业内通俗的说法是押车,即借款人为了申请借款将其依法所有的机动车交付给出借人,同时约定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还钱的话,出借人有权对车辆进行处置。 网友咨询: 质押车辆是否需要登记? 黑龙江友致律师事务所米强律师解答: 质押车辆不需要登记。机动车进行质押的,属于动产质押。动产质押只要在签订合同后交付就可以了,不需要登记。 在质押关系中,质权合同自双方签订时生效,但质权是从质押财产交付时设立。因此,在车辆质押业务中,对于借贷机构而言转移车的占有是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25条,
债权是一种权利,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对于有价值的财产权,是可以质押给他人的,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质押权人可以行使自己的质押权。 网友咨询: 债权质押是否需要告知债务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刘欢律师解答: 答案是需要。债权质押会影响到债务人的权利,所以债权质押需告知债务人。 并不是所有债权都能质押,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 2.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
担保方式质押是指债务人为了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将自己的财产或者权利抵押给债权人的一种方式。在贷款或者借款过程中,质押通常用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一旦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便有权利通过质押物来实现债权。 案例: 小明因急需资金进行创业,向银行申请了一笔贷款。为了保障银行的利益,小明需要提供质押物作为担保。小明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作为质押物,签订了相关协议并将房产证交给了银行。几个月后,小明的生意并不顺利,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银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要求小明还款,小明无法履行,银行便有权利通过质押的房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相关工作,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依照民事诉讼法,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协助冻结债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该股票已设立质押且质权人非案件保全申请人或者申请执行人的,适用本意见。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股票进行轮候冻结的,不适用本意见。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冻结质押股票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当明确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证券账户持有人名称(姓名)、账户号码,冻结股票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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