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鉴法律资讯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资讯 > 话题标签 > 醉酒

醉酒 相关话题

TOPIC

酒驾或醉驾的几种吊销驾照和法定再申领时限:1.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网友咨询: 醉酒驾驶被吊销驾照后多久才可以重新考驾照? 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李洪涛律师解答: 五年后可以再
无证且饮酒驾驶机动车的,会被处200元-2000元的罚款,并可以被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无证且达到醉酒驾驶程度的,会被处200元-2000元的罚款,并且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承担刑事责任。 网友咨询: 醉酒且无证驾驶应该怎么处罚? 辽宁荣璟律师事务所李辉律师解答: 没有驾照属于无证驾驶,无证并酒驾的处罚有: 1、无证且饮酒驾驶机动车的,会被处200元-2000元的罚款,并可以被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2、无证且达到醉酒驾驶程度的,会被处200元-2000元的罚款,并且会构成危险
一般来说,有以下情况劝酒者会被判定有过错: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在明知对方醉酒的情况下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和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网友咨询: 10月4日,郭文昌应其打工时的师傅王忠华之邀,参加其子王玉泽的婚宴。午饭郭文昌没有喝酒,当日下午,郭文昌还驾车帮王忠华接送客人。于是王忠华邀请郭文昌晚上留下来吃饭。 晚饭时,王忠华父子到郭文昌所坐席位敬酒,同桌的客人之间也相互劝酒。此时,郭文昌就已喝醉。饭后约两小时,郭文昌闹完洞房骑摩托车回家,在路上撞上 周某所骑的摩
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网友咨询: 醉酒驾驶哪些情况可以适用缓刑? 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蒋广磊律师解答: 一般来说,判刑在三年以下的,可适用缓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 3.醉酒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的; 4.醉酒驾驶载有乘客的
闲来无事,约上好友小酌两杯,本来是一件美事。可若喝酒贪杯,反而会伤身误事,甚至醉酒耍酒疯,做出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来,最终令自己身陷囹圄,追悔莫及。 网友咨询: 醉酒的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吗?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邓朝东律师解答: 如果一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醉酒后犯罪,是否要负刑事责任,要分两种情况,即生理性醉酒要负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不负刑事责任。 生理性醉酒,是指因为饮用酒精过量而导致的醉酒状态。刑法理论认为,生理性醉酒的情况下,行为人还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病理性醉酒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加大对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到今天,“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理念已深入人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网友咨询: 醉酒驾驶案件可否免予刑事处罚? 山东哲法律师事务所李明昊律师解答: 可以免予刑罚,需要分两种情况。 第一是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认为可以免予定罪处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
醉酒驾驶罪构成要件 醉酒驾驶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醉酒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醉酒驾驶”的行为。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执法活动,依照刑法及有关修正案、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现就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 1、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导语:醉酒驾驶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还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最新规定的醉酒驾驶处罚标准将于2024年生效,为了避免因此而受到处罚,我们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案例: 小明是一名年轻的司机,一天晚上他和朋友聚会喝了几杯酒,本来打算叫代驾回家的,但是因为朋友提出要一起去吃宵夜,他便犹豫了一下,最终决定自己开车回家。在回家的路上,小明被交警查到了酒驾,经呼吸测试后,小明的血液酒精含量超过了规定的标准,他被依法处以罚款并吊销驾驶证。 法律条文: 根据最新规定,2024

Powered by 康鉴法律资讯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