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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公共部分收入归业主享有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那么,在民法典时代,关于房地产行业的问题有何亮点,又将带来哪些影响呢? 居住权首次亮相 此次民法典物权编创设了一个全新的物权——居住权。从字面来理解,居住权就是住户在特定房屋内居住的权利。 解读:民法典物权编将其解释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
民法典“居住权”制度解读 一、“居住权”解释 民法典物权编中设置的“居住权”,是在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之外,新增的一个“权”。 按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通俗解释:“居住权人”可以和“房东”签订书面合同,在不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不过户)的情况下,单独对该房屋合法“占有、使用”。 二、“居住权”约束 1、取得方法 居住权的取得方式是通过“当事人书面合同约定,并登记”,约定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
近几年,现金贷引发的事件屡次占据各大类新闻的头条,其中事件中的高利贷现象更是屡见不鲜,被人民群众口诛笔伐。那么,“砍头息”是什么,合法吗? 网友咨询: “砍头息”是什么,合法吗? 北京一法(天津)律师事务所陈静律师解答: 民间借贷中常见的“砍头息”是指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借款利息。例如,甲借给乙10万元,其中提前扣了2万元,那么甲借给乙的本金就是8万元。若是算利息,只能按8万元为基数计算。 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因为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
近日,腾讯与老干妈的新闻冲上热搜。有网友捋了捋案件事实,将其总结归纳为:假老干妈找腾讯打广告,结果假老干妈没付钱,腾讯因此误把真老干妈的财产申请保全,于是真老干妈报警了。对此,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一、老干妈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吗? 网上普遍有一种观点认为,一向低调的老干妈变身”老千妈“,不仅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且”白嫖“了腾讯的广告。对此,我们认为,在相关事实还未查明的情况下还不能妄下结论。单从签订合作协议的过程来看,公章之于合同的效力,关键不在于公章的真假,而在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
近日,云南昆明盘龙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诈骗案件。云南昆明的龚大爷利用冥币等先后骗取三名80岁以上老年人共计现金1.9万,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龚某以唠家常的方式使被害人放松警惕,取得信任后虚构在某部门工作可以办理养老业务,利用老年人缺乏合理性判断的特点,利用冥币等先后骗取三名80岁以上老年人共计现金1.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本站
六旬老伯在网上遇到“红颜知己”,却没想到掉进了对方的“温柔陷阱”,还多次向对方转账。该老伯遇到6个“女网友”,面对温柔攻势老人深陷其中,前后一共被骗走66万余元。报警后才发现6个年轻漂亮“女网友”背后的竟是一对情侣。目前,嫌疑人罗某和高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如今网络信息发达,老年人也慢慢走进网络世界,但由于信息获取渠道单一,对信息的分辨能力不够,面对各类量身打造的骗局,往往更容易落入圈套,痛失辛苦了一辈子的养老钱。因此提醒大家:虚拟世界真假难辨,老年人网络交友要更
4月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了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有如下几点: 1、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2、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
近日,有群众反映,收到了“省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发来的短信,短信中称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回放录像中,监控显示其有“疑似作弊”行为,要求其拨打省教育厅招生办的电话。注意,这是典型的短信诈骗! 请各位高考生及家长注意,凡是收到招生办的电话或是短信,称考生存在作弊行为的,请第一时间和就读学校联系,确认信息的真实性!请勿盲目相信,尤其是要求缴纳费用删除作弊视频、缴纳保证金或是将钱转到安全账户的,均为诈骗!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谁能想到高考刚结束,骗子就把高考热点蹭出了新高度。高考中动作疑似作弊?省教育厅发短信确认?近日,有群众反映,收到了“省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发来的短信,短信中称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回放录像中,监控显示其有“疑似作弊”行为,要求其拨打省教育厅招生办的电话。 小心!这是诈骗! 请各位高考生及家长注意,凡是收到招生办的电话或是短信,称考生存在作弊行为的,请第一时间和就读学校联系,确认信息的真实性!请勿盲目相信,尤其是要求缴纳费用删除作弊视频、缴纳保证金或是将钱转到安全账户的,均为诈骗! 同
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债务时,会常有以物抵债的情形,此时双方签订的协议即以物抵债协议。那么,欠钱不还“以物抵债”,法院支持吗? 网友咨询:欠钱不还“以物抵债”,法院支持吗? 江苏港人律师事务所‘姚建成律师解答: 近年来,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以物抵债协议或物权转让协议解决债权债务纠纷较为普遍。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在性质上是属于债权的担保、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或是一种新型合同关系。 “以物抵债”,就是原本欠别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但期限届满后无法偿还,便约定用某物来抵债,或者在借款时就约定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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