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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义务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杨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有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两种类型,真正无因管理包含适法无因管理和不适法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包含误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 网友咨询: 请问无因管理之
现在合伙做生意是很常见的情况,对于双方来说就需要清楚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这是比较重要的一点,那么,合伙经营资金由谁来管理,合伙经营要注意什么问题? 网友咨询:合伙经营合同要注意什么问题? 广东创晖律师事务所何金宝律师解答: 合伙经营是指二名以上下岗、失业人员或退伍军人共同出资,合伙开展经营,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经营方式。 合伙经营资金由出资人共同来管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
现实生活中,大家在新闻中可能会听到因无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纠纷,那么哪些行为视为无因管理行为呢?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吗? 网友咨询:哪些行为视为无因管理行为? 辽宁越佳律师事务所杨玉梅律师解答: 无因管理行为需要考虑其法律特征。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如下: 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一般民事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民事主体,即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成为
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那么,无因管理可以要求偿还误工费吗,无因管理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网友咨询:无因管理可以要求偿还误工费吗? 湖南华麟律师事务所孙涛律师解答: 无因管理一般不可要求偿还误工费,无因管理可以要求偿还必要费用。管理人所支出的费用是否为必要应以管理活动当时的客观情况而定。如果当初该项费用的支出是必要的,即使其后看来是不必要的也应为必要费用;如果当时的该项费用的支出是不必要的,即使其后为必要的,一般也不应视为必要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大陆法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那么,无因管理受损,可以要求被管理人适当补偿吗? 网友咨询:无因管理人造成被管理人的损失应不应赔偿? 苏玉淋律师解答: 可以要求被管理人补偿。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
现实中存在的公司大部分是非上市的有限公司,这类公司一般人合性较强,多为家族性企业或是朋友之间搭伙设立经营的企业。中小股东作为公司股东,因股权占比问题一般都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且无法对公司的决策起决定性的作用。那么不参与管理的股东如何退股,怎么规定的? 网友咨询: 不参与管理的股东如何退股,怎么规定的?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陈少军律师解答: 不参与公司经营的小股东退股的方式有: (一)转股方式退出。转股的方式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 (二)减资方式退出。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来使股东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犯罪构成 (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方面表现为
无因管理之债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其中管理人负有将管理事实和情况告知本人,并将管理事务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债务,而本人则负有偿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费用,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无因管理之债属于法定之债,其构成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要件,其内容须由法律具体规定。 网友咨询: 什么是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有什么特点? 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周以钢律师解答: 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

房屋拆迁管理

2024-07-22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全文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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