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鉴法律资讯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资讯 > 话题标签 > 婚后

婚后 相关话题

TOPIC

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法院判决 从诉讼理论上看,离婚案件中许多问题都与一般民事案件有别。如果认为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上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都归类于确权判决,则这些处理结果都无法申请强制执行。不但不能申请法院强制办理不动产过户,而且也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动产或不动产的交付。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在实际中可能产生负面效果。 实际上,有关财产分割的裁判内容,可以分别构成确权判决或给付判决。具体为: 1、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一方实际占有、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裁判又确定归其所得的,这项裁判构成一项确权判决,此时不存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1、父母双方达成协议的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父母双方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一般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按其协议处理,但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的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如果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也会尊重双方协议的。 2、父母未达成协议的处理 (1)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处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是否可以变更 判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孩子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孩子抚养关系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是通过双方的协商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变更。 离婚后允许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 离婚后,如果父母双方的实际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子女要求改变抚养归属,原已确定的抚养归属可以依法予以更改。未成年人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的直接抚养归属;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的直接抚养归属。
婚后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网友咨询: 婚后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申伟律师解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
我国并没有自动离婚的规定,想要解除婚姻关系,只有协商和起诉这两种方式,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一般也先由双方自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之后,《民法典》中没有规定固定的财产分割模式,但法院会按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进行判决。 网友咨询: 自动离婚后财产应当怎样分割?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范艳贝律师解答: 我国并没有自动离婚的规定,想要解除婚姻关系,只有协商和起诉这两种方式,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一般也先由双方自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之后,《民法典》中没有规定固定的财产分割模式,但法院会按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介绍 X先生是一位祖籍上海、经商多年的企业家,L女士是天津籍人,因在X先生的公司中任职而相识,后于2002年5月登记结婚。两人均是再婚,X先生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均已成年自立,L女士有一儿子,随他们共同生活。 2008年1月,L女士以婚后长期分居两地,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X先生提出离婚,为此,在朋友劝解未果的情况下,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做出书面约定,双方的两位朋友作为见证人也在协议上签字。但是双方因种种原因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2008年3月,L女士向法院提起离
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例介绍 【案情简介】 原告:房爱霞 被告:黄涛 一九八九年,原、被告登记结婚。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生育一女孩黄文静。二00二年四月一日,原、被告因生气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离婚证上协议内容栏中载明“婚生女黄文静,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拿抚养费;位于泰安路274号上下八间楼房,一个院子归男方所有,婚前财产各自归自己所有。” 离婚后,被告与她人结婚,原告感到与被告复婚无望,遂以协议离婚时财产分割不公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楼房八间及冰箱、电视机和VCD等。原告要求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确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鉴于上述,离婚的当事人,如果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最好做到如下几点: 1、离婚前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 2、如果双方已经分居,最好争取与
离婚后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并不当然解除。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法律拟制关系,源于生父母与继父母的婚姻关系,但决定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共同生活。 网友咨询: 离婚后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会改变吗? 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陈华明律师解答: 离婚后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并不当然解除。 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法律拟制关系,源于生父母与继父母的婚姻关系,但决定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共同生活。 1、对于相互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由于本身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当生父(母)与继母(父)婚姻关系解除时,继子女与继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网友咨询: 离婚后抚养权还能变更吗?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徐岩岩律师解答: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

Powered by 康鉴法律资讯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