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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的主体有很多方面,有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借款,有公民与金融机构间的贷款,有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贷款等。这些借款行为一般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个人与企业间的借款是否有效,如何认定效力? 网友咨询:公民与企业之间可以借款吗,借款行为是有效的吗? 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刘栋律师解答: 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既包括公民作为出借人的借贷,又包括企业作为出借人的借贷,并不仅指公民为出借人的借贷。 认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受害人在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如果无法从事正常工作必然会导致收入实际减少,而侵权人需要对此进行赔偿,赔偿项目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误工费,误工费应该谁负责赔偿呢? 网友咨询: 工伤期间的误工费如何算,误工费应该谁负责赔偿呢?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罗红律师解答: 职工发生工伤,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相当于误工费。 如果是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损害,可以要求加害方支付误工费,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
作为债务人,最大的义务就是应该按照约定好的内容,及时、足额的履行债务,但很多时候可能会出现债务人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情况,那么,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如何计算,法律依据是什么? 网友咨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广西桂成律师事务所杨静律师解答: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对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司法解释》第1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
一、劳动合同跟劳务合同之间的关系与区别 劳动合同跟劳务合同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都是协议的一种。区别如下: 1.法律性质不同。找法网提醒您,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而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 2.合同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而劳务合同既可以发生在公民和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公民之间或法人之间; 3.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内容约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而劳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并不一定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动条件。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一
员工跳槽到下一家公司,都会有1-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期间,最困扰员工的问题,就是工资的计算问题。那么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是如何规定的,试用期的工资怎么发放? 网友咨询: 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是如何规定的,试用期的工资怎么发放? 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许林禁律师解答: 对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最低的限制,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同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所谓工资概念是包括各种补贴的,但对于最低工资的计算不包括补贴。
自结婚后,夫妻双方便是同一个共同体,享有共同的权利,需要履行共同的义务。夫妻间共同权利义务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促进夫妻间的正常生活。那么结婚后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什么,包括哪些? 网友咨询: 结婚后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什么,包括哪些? 四川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吴艺娇律师解答: 第一、夫妻双方都有独立使用自己原来姓名的权利。 第二、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决定子女姓氏和民族从属的权利。 第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四、夫妻双方对
凡是利用业主共有部分所获得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之后,都属于业主共有。所以说,小区电梯间的广告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恋人在热恋期为了表达浓情蜜意,双方之间往往会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的方式来增进双方感情,有些恋人为了表达爱意甚至会微信豪转给对方,那这些情侣之间的微信转账,分手后能要回吗?情侣之间的转账,如果仅仅只有转账记录,没有证据表明属于借款,则有可能被定性为赠与。但具体是无条件赠与还是附条件赠与,各个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根据具体案情、结合地方的经济发展情况等,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较大,认定也有不同。比如,有的法院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条件,以酌定的金额标准划分,小于该金额的认定为恋爱期间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而
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各类股权纠纷成为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的关键因素,股权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一般为股权转让纠纷。那么股东之间的纠纷应提起什么之诉,股东之间提起的诉讼是什么? 网友咨询: 股东之间的纠纷应提起什么之诉,股东之间提起的诉讼是什么?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张琳律师解答: 股东之间纠纷根据纠纷原因应当提出下列不同的诉讼: 1、因出资引发的纠纷应提出未按约定出资的违约之诉。 2、因股权转让是否有效引发的纠纷应提起股权转让无效确认之诉及返还之诉。 3、因股权转让款引发的纠纷应提起股权转让时转让款
很多人买房后,最担心的就是房子质量问题了。一旦房子出现如漏雨、裂缝等质量问题,就要对房子进行修理。那么房子的保修期时间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如何规定的? 网友咨询: 房子的保修期时间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如何规定的? 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白玉龙律师解答: 房子保修期的长短,一般是由买卖双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的。 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 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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