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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财产协议分割 夫妻协商财产分割,根据自愿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平分,可以归一方所有,也可以约定赠给子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双方自愿,而且分割的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能是子女、父母或者是其他的财产。 夫妻离婚财产诉讼分割 人民法院在审理判决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时首先会对夫妻财产进行认定。其中: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
分割夫妻离婚财产法院应审查的内容 法院在审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时,必须逐一审查下列要件: (一)主体:必须是具有(或曾经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或非婚同居的男女既然不存在夫妻关系,自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客体: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法律特别规定某些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或者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除外。 请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是客观、现实存在的,已在婚后共同生
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一)男女双方取了结婚证后,财产一般都是共同财产,债务也是共同债务。 (二)双方婚前财产,归各方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平均分配。 (三)婚姻法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除了重申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于适当帮助外,还作了两个特别的规定: 1、财产补偿问题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
全职太太、离婚、家务补偿,几个极具话题度的词语在舆论场中碰撞出火花。一时间,网友们争执不休,不少人感叹“全职太太,是一场以爱之名进行的剥削”,婚前说的“我养你”,婚后变成了“我养的你”,又一次将“全职太太”这个群体置于聚光灯下。那么全职太太离婚获12万经济补偿金,是否符合规定? 网友咨询: 杨某(女)与胡某(男)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在长达近十年的婚姻存续期间,杨某未外出工作,全职照顾家庭,胡某虽在外打工,但从未提供金钱补贴家用,家庭支出主要靠杨某娘家接济。随着孩子渐渐长大,
婚姻本来是两厢情愿的爱情的结合,但生活中很多人在婚后不能忍受另一方的家庭人员或性格、行为等可能会提出离婚,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议,那样离婚速度是最快的,可是离婚是两个人的事情,那么单方面提出离婚,流程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 陈女士结婚三个月后,丈夫胡某被确诊为诊断为“心境障碍伴精神病症状”和“偏执性精神病”;丈夫的被害妄想和嫉妒妄想使女子无法正常生活,甚至人身安全都受到威胁。陈女士单方面提出离婚,流程是怎样的? 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张进松律师解答: 胡某是在婚后三个月被确诊为精神病,因此,胡某到底
现在人们的婚恋观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于“离婚”的态度越来越包容,也都知道离婚就涉及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也比较关注在一方名下的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房子、车子之类的财产,大家都大概有了一个概念,虽然不一定能准确界定,但至少对这类财产的认知比较多。那么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如何分割? 网友咨询: 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如何分割? 江苏易细律师事务所顾悦律师解答: 离婚时养老保险金不一定可以分割,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的处理方式如下: 1、双方只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但由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6月起多地试点推行的消息登上了热搜。 也就是说,试点地区,双方当事人无需回到户籍地即可办理婚姻登记,此举将给不少群众减轻负担。若试行异地办理结婚离婚,对于之前流动群体返乡办理婚姻登记必将减少较大的时间、人力、物力和经济成本。 此外,试点地区大都开通了网上预约系统,办理婚姻登记时,如实填写本人身份信息和婚姻状况,能够避免因信息不实被纳入婚姻登记领域失信人员名单;最后符合目前疫情防控的需要。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离婚财产该如何分割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分割的主要是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双方有协议的,遵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一般应当均等分割;有争议的,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可以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去法院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法院进行判决时,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对离婚财产进行分割。 1、女方做全职太太,离婚财产的分割。 这种情况符合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男女平等的指导原则。在一个家庭中,男女双方的收入总是存在着多少之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并不是说谁赚得多就多分,赚得少
离婚如何分配财产 (一)双方一般可参照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分配(法律原则:通常均分,但根据情况可适当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过错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要附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是所有的婚姻过错都会少分。 (二)双方自愿协商的财产分配方案,也可不参照上述规定,谁多谁少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只要双方自愿,且不侵害国家及第三人的财产。 (三)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遵守。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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