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鉴法律资讯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资讯 > 话题标签 > 律师在线咨询

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话题

TOPIC

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签订之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那么公司之间什么情况下可能发生借贷无效,是哪些情况? 网友咨询: 公司之间什么情况下可能发生借贷无效,是哪些情况? 重庆弘双律师事务所牟均发律师解答: 公司之间可能产生借贷无效的情况是: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
一、劳动合同丢了怎么办 1.当劳动合同不慎丢失时,劳动者不必过于紧张。根据规定,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分别由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保存。 2.若劳动者手中的一份丢失,可以前往用人单位复印他们保存的一份,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标明复印来源。 二、复印并补充证明 1.一旦劳动合同丢失,除了及时复印外,劳动者还需注意收集和保留其他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2.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工作证或服务证、招工招聘登记表、考勤记录等。 3.劳动者可以充分利用这些证据,尤其是用人单位发
债具有相对性,也就是说债权人通常情况下,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那么,借钱人去世的债务会消灭吗,债权人怎么应对? 网友咨询: 前一段时间得知消息,说一个朋友去世了。但是他还欠着我3万元。我想问一下,借钱人去世的债务会消灭吗,债权人怎么应对? 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胡莉莉律师解答: 一般情况下,即使债务人死亡,债权也不会消灭,只是债权可能因为死者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导致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得以全部实现。如果是死者的个人债务,且死者没有任何遗产,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无法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劳动者在下班回家的途中有时候也会发生交通意外,如果劳动者发生意外,可能会认定为工伤,也可能不认定为工伤,要依情况而定。 网友咨询: 宋某于2017年6月9日入职某公司工作。2020年9月22日17时许,宋某下班途中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1月14日,交通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宋某系颅脑损伤死亡;未检出宋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与其他车辆发生接触碰撞。宋某驾驶电动车摔倒的原因无法查清。宋某属于工伤吗?能申请工伤赔偿吗? 上海中衢律师事务所张立廷律师解答: 根据交通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
一、单位不给劳动合同怎么办 当单位不给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权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2.如果调解不成,劳动者可以选择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其他。 这些措施为劳动者提供了多种途径来寻求正义和保障自己的权益。 二、劳动合同丢失补救措施 如果劳动合同不慎丢失,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复印一份劳动合同的请求,并请求用人单位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由于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
合伙企业和一般的公司都需要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企业从事各类经营活动,他的行为就是企业的行为,会对企业产生法律后果。那么,合伙企业怎样确定负责人,法律怎么规定的? 网友咨询: 我和别人合伙开了一个服装店,现在生意还算可以的,我们两个人在一起帮忙的,那合伙企业怎么确定负责人呢? 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黄初华律师解答: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 合伙企
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健全,交通法规意识和道路安全观念较为淡薄,生性好动但自控能力较差,外出的交通行为常要失去应有约束与规范,是交通事故高发的一个群体。 网友咨询: 肖某(14周岁)与胡某同住一村。胡某之妻得了急病,在未征得肖某父亲同意的情况下,胡某让肖某开三轮货车送自己的妻子去医院。到达医院后,胡某又让肖某回村里接自己的父母来医院。肖某在同村的路上与一辆农用货车相撞,致使对方司机和车上乘坐的二人受伤。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肖某负全责,应赔偿受害人损失3万元。肖某进行了赔偿后,以胡某在未经其
我们都知道,股份公司主要凭借股权说话,谁的股份大在公司所占地位就高,权力也就越大,包括话语权及其执行权,那么,公司倒闭股权怎么处理,如何解决? 网友咨询: 公司倒闭股权怎么处理,如何解决? 北京朱雀律师事务所吴亚平律师解答: 因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上市公司可能被宣告破产而被实施特别处理的,公司股票在每个交易日上午交易。 1、自法院发布受理上市公司破产案件的公告当日起,交易所对进入破产程序公司的股票实施停牌。 2、公司应在收到法院有关法律文书的当日,立即向交易所报告,经交易所审查后公告。公告日后的
我们知道,离婚的时候是可以无过错方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离婚精神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受的精神伤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那么离婚遭受的精神损害有认定标准吗,怎么认定? 网友咨询: 离婚遭受的精神损害有认定标准吗,怎么认定? 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董文婷律师解答: 离婚遭受的精神损害标准根据以下来确定: 1、婚外情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 2、婚外情过错方具体的出轨情节; 3、婚外情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4、其他相关因素。 《婚
小公司在经营的时候遇到了很多的问题,比如资金周转、没有业务等等,在公司经营不善而倒闭的时候,还需要去税务局等办理公司注销的工作。那么个人公司不注销有什么法律后果,怎么规定的? 法妞网友咨询: 我自己注册的公司不注销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吗?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孙颖律师解答: 1、无法免除债务清算主体的相关法律责任。公司歇业后未办理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公司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诉讼主体;公司歇业后,虽办理注销登记,但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负有清算之责的主体为诉讼主体。因

Powered by 康鉴法律资讯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