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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只有以奸淫为目的的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才被认定为强奸罪;对于那些不是以奸淫为目的,而是作为同居生活一部分的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因不符合强奸罪的主观要件而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网友咨询: 智障妇女是否具有妇女意志,村民与其发生性行为是否认定为强奸?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王翔宇律师解答: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经鉴定被害妇女案发时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般都会以强奸罪论处。但假如被害妇女属于程度较轻的智力障碍患者,司法实践中也有将嫌疑人无罪释放的案例。毕竟一种思想认为:智障妇女也有性行为的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购房款的行为,买受人买到的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期房”。那么预售商品房再转是否有限制,预售商品房再转的条件是什么? 网友咨询: 预售商品房再转是否有限制,预售商品房再转的条件是什么? 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墨骁飞律师解答: 预售合同转让的条件是: 第一、法律、法规规定允许预售的商品房转让的则可以转让,如果不允许转让的则不能转让。 第二、转让者应当有经过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如果是没有登记备案的
我们知道如果违背妇女意愿,对妇女进行了强奸的,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但是有的人会通过强奸尸体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欲望,那么,强奸尸体是否构成强奸罪?如何处罚? 一、强奸尸体是否构成强奸罪?如何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因此,强奸尸体不够成强奸罪,构成侮辱尸体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最近吴亦凡丑闻事件愈演愈烈,女方爆料其性生活糜烂甚至涉及刑事犯罪,对此吴亦凡方今日发表声明称将于女方对簿公堂。就在昨日舆论已经完全不受吴亦凡方控制的情况下,与吴亦凡有代言、推广合作的品牌方均提出了单方解约,吴亦凡的商业价值一落千丈。其实艺人爆出丑闻,品牌方基于自身品牌声誉的考量会作出单方解约的行为不足为奇,那么艺人应当保持良好的形象是否属于合同义务,爆发丑闻是否属于违约呢? 网友咨询: 昨日多家品牌已发表声明与吴亦凡方解除合同,这是否属于单方解除权?是吴亦凡方违约还是品牌方违约呢? 四川诚中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合同诈骗罪是否可以撤案处理? 一、合同诈骗罪是否可以撤案处理? 如果确属合同诈骗的,原则上不能撤案。但被害人谅解的,可从轻处理。但是若属于特定法定情形的,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 二、当事人申请撤诉的规定有哪些?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但有独立请
合同义务分为主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主合同义务是由双方事先约定的,那么附随义务是否也应当必须由双方事先约定呢? 网友咨询: 附随义务是否需要事前约定? 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张超律师解答: 附随义务可以事先约定,法定附随义务之外的附随义务需要事先预定。附随义务分为法定的附随义务和约定的附随义务。因此附随义务可以由双方事先约定,成为合同义务,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应当遵照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法定附随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主义务的法律概念,
陌生人见死不救不犯法,看到陌生人落水却没有施救,因为两者之间没有间接关系,因此没有义务必须施救,也就不会获罪,对于个别人只看热闹不施救,虽然法律不能惩罚,但应该受到道德谴责。 网友咨询: 见人溺水,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 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田荣哲律师解答: 见死不救,如不负特定义务,一般不构成犯罪,属于道德上的谴责。但如果故意见死不救的人负有以下义务,如果他违背了该义务,那么这种情况下故意见死不救就涉嫌犯罪或违法、违纪: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如警察负有保护人民责任,不能见死不救;职务或者业务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需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且有些时候需要定作人提供特定的材料,因此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并不是完全无义务,那么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的附随义务主要有哪些呢? 网友咨询: 承揽工作如果需要定作人予以协助,定作人一定要予以协助吗? 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廖育颖律师解答: 承揽工作由于最终提交的工作成果需要经过定作人的检验,工作成果也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制作,因此通常情况下,需要定作人履行一定的协助义务,否则可能不能完成承揽任务。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协助义务,定作人迟迟
有的时候为了自己的方便要把物品保管在其他部门或者个人那里的话,一般都要签订保管合同,如果说被保管物出现的丢失的情况的话,对方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网友咨询: 无偿保管人的小疏忽造成保管物损害,也需要赔偿吗? 辽宁旭茂律师事务所刘哲律师解答: 无偿保管的,如果保管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保管人需要对自己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举证证明,否则推定其局域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但是如果保管合同是有偿的,保管人有过错的,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哪怕是轻微的失误。 1、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之规定,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建立的标准是实际用工,如用人单位仅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但劳动者尚未入职提供劳动,未形成实际用工,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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