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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为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而设立的一种保障性住房。近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77号文件发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下面我们来看一则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案例,以及相关法律条文的解读。 案例: 小张是一名普通工薪家庭的一员,由于家庭收入有限,一直在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名单上等待。最近,小张接到了相关部门的通知,称他已经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条件,并成功获得了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然而,不久之后,小张发现该住房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居住环境不佳,影响了他的生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是保障人民住房权益的重要法规之一,对于购房者和开发商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在2022年,我们将继续遵守这一法规,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案例: 小明是一名年轻的上班族,一直梦想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经过多年的努力,他终于有了购房的能力。然而,在选择房子的过程中,小明发现了一些问题。有些开发商在售房时并未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导致价格虚高,严重影响了购房者的利益。 小明决定寻求法律援助,通过律师事务所的帮助,成功起诉了这些不法开发商,最终获得了合理的赔偿。这个
导语:经济适用住房是国家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和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小明是一名普通工人,家庭收入有限,一直在为买房子而发愁。在得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后,他决定向当地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核,小明顺利获得了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了自己的住房问题。 法律条文: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1.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当地规定的低收入标准;2.家庭无住房或者住房不符合居住条件;3.
导语:经济适用住房是国家为解决城市住房问题而设立的一种住房保障政策,管理办法细则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分配、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下面我们将结合具体案例和相关法律条文,来介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细则。 案例:小明是一名普通工人,家庭收入并不高,无力承担市场上的高房价。因此,他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了经济适用住房。经过审查,小明符合相关条件,成功获得了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在享受住房保障的同时,小明也有义务按照管理办法细则的规定,按时缴纳住房管理费和维修基金,并遵守相关规定。 相关法律条文: 1
作为律师事务所的编辑,今天我将为大家介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 77号》。这项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配租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保障了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权益。 案例: 小明是一名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工作还不稳定,家庭经济条件有限。他听说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于是前去相关部门咨询。经过审核,小明符合条件,成功申请到了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这让他不仅解决了住房问题,还减轻了一部分经济压力。 法律条文: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 77号》第三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条件包括:家庭人
经济适用住房是为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设立的一种保障性住房制度。针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我将从案例和相关法律条文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案例: 小明是一名普通工薪阶层,他一直在城市里打拼,但由于收入有限,一直没有能力购买属于自己的房子。幸运的是,他得知了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于是便前去申请。经过审核,小明成功获得了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然而,不久之后,小明发现周围的一些人却以较低价格购买了同样的经济适用住房。他感到不公平,并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条例》,经济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施行以来,一些地方法院就刑法第十二条适用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向我院请示。现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第二条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
为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人民法院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或者修订后的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条 犯罪分子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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