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后逃逸,使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024-08-19肇事逃逸即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触犯的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网友咨询: 12月5日19时许,郑安芳驾驶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邹城市岚济路342省道248KM邹城市鸿飞汽修厂门口时,该三轮车的右前方碰撞到一名由东向西步行的男子,致该男子倒地,郑安芳驾车逃逸,该男子倒地后一直未动。约六分钟后,华某
追尾后逃逸,造成多人受伤,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024-08-18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网友咨询: 6月17日22时50分许,杨国平驾驶鲁P×××××号小型轿车,沿莘县通运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通运路南关桥处时,与顺行的被害人孙某4所骑电动三轮车发生追尾碰撞,致孙某4、王某、孙某2、孙某1受伤。肇事后某平驾车逃逸。经鉴定,王某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孙某4现为轻伤一级、孙某1为轻伤二级、孙某2为轻微伤。经认定,杨国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国平会受到怎样的
醉驾出事故,弃车逃逸叫妻子顶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024-08-17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酒驾一般分为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 网友咨询: 9月27日16时许,苏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途经宜春市袁州区某路段时,与被害人陈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陈某重伤。事故发生后苏某弃车逃逸,并叫其妻到现场顶包。当晚20时许,苏某主动到宜春市投案自首。经司法鉴定,苏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0.8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宜春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酒驾肇事逃逸,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024-08-17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网友咨询: 9月21日2时50分许,刘明醉酒后驾驶鲁V×××××号小型汽车行驶至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堡商贸城处与冯某驾驶的鲁F×××××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后刘明驾车逃逸被查获。经认定,刘明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刘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3.61mg/100m1。案发后,刘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500元。 刘
撞人逃逸时又碾压被害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024-08-17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而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可分为希望死亡的直接故意和放任死亡的间接故意。 网友咨询: 7月2日10时40分许,苏小波驾驶车牌号为渝AJ××××号轻型货车从彭水县城出发下乡销售蔬菜、水果,当车行至彭水县李长坡至亭子村4KM+400M(小地名:田湾)一上坡路段时,被害人梁某1示意欲购买蔬菜,苏小波临时停车后到车厢内拿蔬菜,梁某1在车尾处等待。 因苏小波操作不当,车辆后溜将梁某1撞倒并碾压,车辆撞到公路左侧一蓄水池池壁才停下。苏小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构成犯罪的驾驶人
2024-08-16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024-08-15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网友咨询: 3月29日20时许,苏军驾驶红色“凯马”轻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房山区公韩路贾河加油站迤北时,车辆前部将被害人朱某撞出,造成朱某死亡。 后苏军驾车逃逸。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朱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胸部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引起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认定,苏军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无责任。案发后,苏军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苏军赔偿对方人民币63
驾驶车辆撞人后逃逸,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024-08-15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网友咨询: 3月29日20时许,苏军驾驶红色“凯马”轻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房山区公韩路贾河加油站迤北时,车辆前部将被害人朱某撞出,造成朱某死亡。后苏军驾车逃逸。 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朱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胸部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引起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认定,苏军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无责任。案发后,苏军与被害人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