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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一词与“总公司”相对,意指总公司在不同地区开展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属于总公司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地位。从属性是分公司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其特有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那么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是怎样的,分公司有哪些问题? 网友咨询: 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是怎样的,分公司有哪些问题? 湖南湘知远律师事务所尹晖律师解答: 对涉及分公司的诉讼地位和民事责任承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对于分公司已不存在,或关闭、或撤销的情况,应以总公司为被告,原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为原告起诉时,
如果自己涉及到连带责任的话,到时候出了一些问题,自己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也有的是属于补充责任,那么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两者有什么区别? 网友咨询: 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两者有什么区别? 湖北兴路律师事务所刘雪莲律师解答: 补充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对外(对债权人而言); 先由第一顺位的责任人承担责任,仅在第一顺位的责任人无力赔偿时,才有第二顺位的责任人补充承担。 连带责任和补充清偿责任依据的是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可以将连带责
股东出资的违法形态,是指股东在出资过程中违法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那么未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是什么,未出资股东有哪些违约责任? 网友咨询: 未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是什么,未出资股东有哪些违约责任? 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朱玉霞律师解答: 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是股东之间的合同义务,如果有股东违法合同约定,未按时足额对公司缴纳出资的即属于违约行为; 这种违约行为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并对其他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构成违约,因此需要向其他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
我们随时都可以看到xx小区xxx花盆掉下来砸到人,或者是楼上的东西掉下来砸伤人。那么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网友咨询: 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吴晓彤律师解答: 堆放物滚落、滑落或者倒塌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堆放物滚落、滑落或者倒塌直接造成受害人的损害; 为有因果关系;堆放物滚落、滑落或者倒塌等物理力并未直接作用于他人的人身,而是引发其他现象,致他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也应为有因果关系。 堆放物滚落、滑落或者倒
滨江道一广告布挡板被大风吹落,砸伤两名行人一事上了热搜,虽然伤者没有生命危险,但是也受到了一定的外伤损害,应该向相关人员主张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对于广告牌倒塌、坠落砸伤行人,广告牌所有者承担责任。因为广告牌在设置安装时应该保障其在正常风力波动范围内的安全,同时应当注意平时的维护检查,消除潜在危险,避免其突然坠落、倒塌给行人造成损害。所以,受伤行人可以向广告牌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主张赔偿责任。 该案中属于意外还是过失? 该案中广告牌是由于风太大而被吹落,谁都不能提前预见,并不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应
驾驶电动车出行可以解决交通拥堵问题,也能让自己在最短的时间里到达目的地,为了赶时间很多电动车车主在遇到红灯之后,都会不遵循交通规则直接闯过去。那么,电动车闯红灯出交通事故算作谁的? 网友询问: 电动车闯红灯被撞,责任要怎么划分? 广东兆豪律师事务所李侠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的责任是由交警来划分的,交警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来判断。骑电动车的闯红灯本身已经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所以电动车驾驶人应该负主要责任,但是如果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机动车也许要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造成人员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
近日,河南蔡先生将自己的宝马X6送到维修厂维修,修理工半夜却将车偷偷开了出去,发生严重事故。 维修公司与工人之间的责任划分怎么认定? 首先,维修店应当基于维修合同关系,对蔡先生所有的汽车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除此之外,维修店承担赔偿责任后也可以向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的维修工追偿。 如果蔡先生嫌麻烦,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维修店追偿。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同时公民有权劝阻禁烟场合内的吸烟行为,并且可以要求经营者劝阻吸烟者。 在本件事中,该店没有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作为店家不仅没有及时进行劝阻男子室内吸烟的行为,根据各地不同规定,可能判受到责令整改、罚款等处罚。另外,作为经营者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没有防止或制止用餐女士被侵权,需要对受害人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
共同责任和连带责任程出现的方式有所不同,共同责任一般是多数民事主体对一个损害结果都具有实质性的侵犯,而连带责任可能只有一个主体出现了侵犯行为,其他主体一样要为其负责,下面我们来看看共同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有哪些。 网友询问: 共同责任和连带责任有什么区别? 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郭剑律师解答: 1、债的关系不同 形成共同责任的债源只有一个债的关系,因而是单一之债;连带责任的债源可以是单一之债,也可以是复数之债。 2、产生依据不同 共同责任主要由法律规定或单方承诺,从根本上讲,共同责任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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