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主张债务抵销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2024-07-08司法实践中,人们之间的各种交易往来时有发生,互负债务也十分常见,一旦产生纠纷,当事人也往往会主张债务抵销。 网友咨询: 当事人主张债务抵销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杨珏律师解答: 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一般因两个法律关系而发生,但也不排除当事人双方基于多个法律关系而累计的对待债权债务。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抵销具
约定分期给付债务,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2024-07-05分期履行债务处理是当事人按借款合同上约定时间偿还债务。分期履行债务违约的,债务人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经催告后仍然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网友咨询: 约定分期给付债务,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朱绎轩律师解答: 在借款、买卖等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
企业破产时的共益债务包括哪些?
2024-07-05企业破产后就需要进行破产清算,而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时就需要按一定的清偿顺序对债务进行清偿,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就是首先清偿的债务,清偿完这些债务后再清偿其他债务。 网友咨询: 企业破产时的共益债务包括哪些?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陶坤玲律师解答: 共益债务是指法院受理破产后产生的债务,包括无因管理产生的费用、债务人不当得利产生的费用等。 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
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2024-07-05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网友咨询: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张膑律师解答: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分为两个层次:第一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合伙企业,第二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未能清偿的部分由全体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使合伙人内部签订债务承担协议,也不能抵消合伙人合伙经营期间所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向全体合伙人
总公司的债务分公司是否要承担?
2024-07-05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为了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在不同的地区设立分公司,分公司要在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网友咨询: 总公司的债务分公司是否要承担? 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罗玉婷律师解答: 总公司的债务不能由分公司来偿还,但是分公司的债务需要总公司来承担。总公司对外负债,由总公司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清偿,不能清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各分公司的财产。 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需要承担公司的债权债务,公司和分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承担。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该怎么承担?
2024-07-05在我国农村地区,存在着很多承包他人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况,我们一般称之为农村承包经营户。这些经营体是可以对外负债的,那么,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什么承担? 网友咨询: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该怎么承担?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韩永雄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以户的形式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特殊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方式是什么?
2024-07-05债权转让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但是具体《民法典》是如何规定债权转让内容的大家可能不是很了解,尤其是该如何转让债权?转让如何通知债务人? 网友咨询: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方式是什么? 四川国晴律师事务所王俊翔律师解答: 关于债权人应用何种形式通知债务人,《民法典》未作限定。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均可,在特定情况下,还可用公告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实践中较为常用,但因证据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取证较为困难,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为妥。公告通知、诉讼通知等也认定为债权转让已通知了债务人。 公告是一种事实上
什么情况下债权债务转让无效?
2024-07-05债权转让签合同,通知债务人就行;债务转让比较难,必须有债权人同意才行。那么债权债务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网友咨询: 什么情况下债权债务转让无效?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杨培松律师解答: 债权债务转让无效的情形有: 1、合同明确要求禁止债权债务转让,,当事人一方依然进行转让债权债务,那么此时的债权债务转让行为是无效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当事人一方仍然将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该债权债务转让无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债权债务转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债权债务转让无效。 4、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共同财产为限吗?
2024-07-05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必须共同偿还。一般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双方财产已分割时,双方可以协议清偿债务。 网友咨询: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共同财产为限吗?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丁红霞律师解答: 夫妻共同债务并不是以共同财产为限清偿。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
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如何确定清偿责任?
2024-07-04男女未婚同居,已成为一个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因此容易产生纠纷。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联系紧密性是不同的,因此二者在处理债权债务、财产方面大不相同的。 网友咨询: 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如何确定清偿责任?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覃婕妤律师解答: 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借款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应具体看债务产生的原因。 只要在同居期间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