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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网友咨询: 单方允诺之债应该作何理解? 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赵国庆律师解答: 单方允诺是表意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相对方对其意思表示进行承诺,因而区别于合同关系。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仅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合同不可能成立。单方允诺虽为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单方允诺之债并不是在表意人作出表意时即成立,由于表意人往往在意思表示中提出相对人取得权利的条件,因而在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时,相对人是不确
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债由于各种原因的不同可能会分为很多种类,不同的债务就有不同的成立的要件及效力。那么,对于按份之债成立的要件是如何的? 网友咨询: 按份之债的成立条件是怎样的? 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梁涓律师解答: 1、债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在多数人之债中,无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还是债的双方当事人为多数,均可成立按份之债。当债权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权,当债务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务。 2、给付须基于同一原因 即按份之债的发生须基于同一给付原因,比如基于同一法律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 网友咨询: 什么是选择之债的选择权? 泰和泰(天府)律师事务所徐宏宇律师解答: 在选择之债中,如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从交易习惯亦不能推断出选择权归哪一方时,选择权归属于债务人。 即选择之债,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通常由法律规定其选择权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选择权的归属;当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时,权衡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及保证债的顺利履行,选择权应属于债务人。 选择权
在债权法中,选择之债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形式,它具有一定的特点和特殊的法律规定。选择之债在律师事务所的实践中经常出现,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选择之债的特点。 一、选择之债的特点 选择之债是指债权人在具有多种履行方式的情况下,有权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方式来行使其权利的债权。选择之债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债权人享有选择的权利。选择之债的最大特点就是债权人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利益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履行方式。 2. 履行方式具有替代性。选择之债的不同履行方式之间具有替代性,即债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
导语:在法律领域,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是两个常见的概念,它们在债务关系中有着不同的适用情况和法律规定。本文将通过一个生动的案例来解释这两种债务类型的区别。 案例:小明和小红是一对情侣,他们在一起购买了一辆汽车。因为小明有稳定的工作收入,所以他决定用自己的名义来贷款购买这辆车。然而,由于小红也经常使用这辆车,他们之间发生了一场争执。最终,小明提出要求小红分担车辆的贷款。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和小红之间存在着一种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指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追偿,而不受其他债务人的同意或干扰
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我经常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案件,其中包括债务纠纷。今天我们来谈一谈选择之债和任意之债的区别,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两种类型的债务。 案例: 小明和小红是好朋友,小明向小红借了1000元钱,约定一个月后还款。然而,一个月过去了,小明却没有还钱。小红急了,决定找律师来解决这个问题。 律师告诉小红,根据《债权法》的规定,小明的债务属于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指债务人可以选择履行的对象,也就是说,小明可以选择还给小红1000元钱,或者以其他物品或者劳务来偿还债务。小红听了律师的解释,心
导语:在法律领域,选择之债和任意之债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债务,很多人对它们之间的区别并不清楚。本文将通过案例和法律条文的解释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种债务的概念和区别。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债务问题,比如借款、信用卡欠款等。其中,选择之债和任意之债是两种常见的债务形式。选择之债是指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时可以选择债务人的一项财产作为偿还,而任意之债则是指债务人可以随意选择用自己的一项财产来偿还债务。 案例: 小明向小红借了一笔钱,债务合同规定债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时选择小明的房子作为偿还。后来
导语:在法律领域中,选择之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都是常见的法律概念。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这三种责任形式,并结合案例和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析。 选择之债是指当债权人有多个债务人时,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向其中一个或几个债务人追偿债务的权利。例如,小明向小张、小李和小王借了1000元钱,但只向小张追讨了这笔债务,而不向小李和小王要求偿还。 按份责任是指每个债务人对债务承担相同的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债务人追偿全额债务。比如,小明和小张共同向小李借了1000元钱,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人要求偿还全额债务。
选择之债和任意之债是在法律上常见的概念,但是很多人很容易混淆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为大家详细解释选择之债和任意之债的区别。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选择之债是什么。选择之债是指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有权利选择具体的履行方式或者对象的债务。换句话说,债务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如何履行债务。举个例子,小明欠了小红1000元钱,小红同意小明可以用物品或者金钱来还债。这样小明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用物品或者金钱来还债。 而任意之债则是指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没有权利选择具体的履行方式或者对象
在债务履行中,选择之债是一种常见的情形。在选择之债中,债务人可以在多个债权人之间选择还款对象,以保证自身利益。本文将介绍选择之债的概念、案例和相关法律条文。 案例: 小明是一名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因为创业失败欠下了几家公司的债务。他手头拮据,无法一次性还清所有债务。于是,小明选择了其中一家债权人,先还清了他的债务。其他债权人发现后提起诉讼,要求小明还清自己的债务。小明辩称自己有权选择还款对象,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小明的选择之债。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债务人有权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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