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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广州的朱爷爷的孙子朱某以结婚为由借走了其名下的房产,并让其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登记在孙子朱某名下,但朱爷爷却以为只是办理了房屋租赁手续。得知真相后朱爷爷起诉要求撤销《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将涉案房屋登记回他名下。最终法院判决合同撤销,房屋要变更登记至朱爷爷名下。 本案中的朱爷爷,由于年老,所以视力和听力都是存在障碍的,平时阅读和听声都是要依靠老花镜和助听器的;但是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候,朱爷爷既没有佩戴老花镜,也没有佩戴助听器,所以他根本不知道当时签署的是什么文件、办理的
新冠疫情清晰下,涉外投资贸易等合同履行中,援引“不可抗力”的国际法与中国国内法规定的方式是国际司法实践中,不可抗力的认定可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规定,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测、不能避免以及不可克服的原因造成的,未履约方可以免责。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
无效的,这类标识属于是格式条款,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有明确规定。格式条款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一、什么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其好处是简捷、省时、方便、降低交易成本,但弊端在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交易对方的条款。原则上,一旦接受对方的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那么“条件”是否能够由当事人随意约定? 网友咨询: 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胡胜男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158条规定中的“条件”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 “条件”,并非是能够由当事人随意约定的,其应当满足一定的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应当是将来发生的,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不得作为条件;
消费者预先支付费用,经营者分期分次提供商品或服务,这样的消费模式在生活中非常常见,也是消费纠纷的高发领域。 网友咨询: 消费者预付费“过期作废”条款有效吗?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杨阳律师解答: 过期作废是指消费者在取得预付卡以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消费,逾期则作废或者附条件地进行延期才能继续有效的情形。 消费者储值卡、优惠券、门票等写明的“过期作废”,属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其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属典型的霸王条款,条款无效。 过期后需
实践中,人民法院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往往在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的案件中,一般不予执行。被执行人便以“唯一一套住房不能执行”而暗自得意,但申请执行人就应该承担案件无法执行的风险吗? 网友咨询: “老赖”名下的唯一住房能否强制执行? 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胡黛璇律师解答: 老赖的唯一住房也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在原则上人民法院对“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法院不处置“唯一住房”,虽然保障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居住权,但是这是以牺牲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的。所以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要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可以就保险免责条款进行约定,但应当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应严格掌握免责条款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审查标准。 网友咨询: 如何判断保险人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黑龙江晓是律师事务所王超律师解答: 对保险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即为完成了提示义务;对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 即为完成了提示义务。 以下情形中不能证明保险人已尽到
夫妻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夫妻就需要处理比较多的问题,夫妻共同债务偿还是要处理的问题之一。而夫妻共同债务类型是比较多的,民法典中怎样对夫妻生产经营性债务进行认定? 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中的“共同生产经营”? 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黄平华律师解答: 对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首先,该债务应系夫妻一方名义所负,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则应结合债务金额大小、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交易习惯等认定。 其次,生产经营活动应具有经营共同性,包括经营合意与共同参与两部
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累犯、从业限制等条文都涉及“刑罚执行完毕”的规定。那么,如何理解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 网友咨询: 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含义是什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陈雪倩律师解答: 刑罚执行是指监狱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刑罚执行到期应予释放之日,是指所判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缓刑,也称为暂缓执行刑罚,它不是刑罚的种类,只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是指人民法院
很多公司的员工手册都是这样的条款:当年的年休假必须在当年休完,逾期作废。有些公司可能稍微仁义一些:原则上,当年的年休假应在当年休完;因故未能休完的,应在次年的第一个季度休完,否则逾期作废。 网友咨询: 公司年休假“过期作废”的规定有效吗? 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郭永军律师解答: 无效。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还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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