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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遇到外地人欠款,如何选择正确的起诉方式 外地人欠款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住所地和借款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借贷纠纷开庭要本人过去吗 因为欠款纠纷起诉的,当事人不是必须到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21年6月13日,政和某快递公司员工周某某在分拣快递包裹时,对某珠宝店购买的黄金首饰包裹打起了主意,产生盗窃念头,于是将本不属于其派送范围内的该包裹与其他包裹一起装到自己的配送车上。在派送过程中,将包裹打开窃取其中两个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 珠宝店收到快递后发现包裹内黄金手镯被盗,于是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通过
公司职务型犯罪是公司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所进行的损害公司利益的一种行为,是违法法律的。公司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是多少?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是多少?北京腾凯律师事务所马志良律师解析。 一、公司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 职务犯罪,根据不同罪名,分别有不同的量刑标准。 例如:贪污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等。这些都是职务犯罪,因为罪名不同,量刑标准各不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瑕疵股权可否转让,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瑕疵股权转让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浙江环立律师事务所马新丽律师解答: 出资瑕疵的股权,可以转让。 瑕疵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1)受让人明知或者应知出资瑕疵而接受转让的。 对于转让人已向受让人如实告知股权存在瑕疵的真实情况,受让人同意受让股权的,双方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认定有效。 (1)受让人未告知或受让人不明知是为瑕疵股权的。 瑕疵股权在转让
员工上下班路上,为了能按时上班工作,及时下班接孩子等原因,肯定会奔波于家庭与公司之间,而在上下班的途中,不管是自行前往公司还是搭乘交通工具,其实这个过程中都是很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的。那么员工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下班路上发生事故怎么办? 网友咨询: 员工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下班路上发生事故怎么办? 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徐振西律师解答: 员工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 一、保护现场并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警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
如果房屋已经登记的,是可以对抗所有权人以外的任意第三人的,有的人为了逃避有关政策,可能会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这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借名买房可以对抗第三人吗,法律对借名买房有何规定? 网友咨询:借名买房不能对抗第三人吗?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陆敬尧律师解答: 借名买房不能对抗第三人,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只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作用。借名买房的变通方式实际上存在很大风险。房地产作为不动产,以物权登记为准。 借名买房的变通方式实际上存在很大风险。房地产作为不动产,以物权登记为准
一、一般没签合同赔多少钱 一般没签合同是赔偿双倍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签订劳动合同满一个月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工资,一般是11个月的工资,如果超过了一年的话,还可以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没有签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没有签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的方法如下: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
“借名买房”指自限购政策施行之后,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即使能签买卖合同,也无法在房地产中心进行交易过户。在此情况下,个别购房者采用了“借名买房”的方式,即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购房,而购房款项却由购房者自己支付。那么,借父母名买的房子,产权归属如何确定? 网友咨询:借父母名买房时房子的产权归属问题? 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赵志强律师解答: 借父母名买房时房子的产权归属问题须有书面协议或正式说明。如果是子女为父母出资买房通常被认为是赠予或者借款,不能因为子女给父母出资买房了,就简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的诉讼时效在实务过程中一直存在争议,但是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我们还是可以确认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始这一标准,那么人身伤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始是怎样的呢?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尤飞律师解析。 一、人身伤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始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
精神赔偿是受害人因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自身的受到严重的精神折磨,有的精神损害赔偿是给受害人的家属的,想要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就需要界定精神损害是否达到了一定的损害程度,如果是高空坠物导致受害人或是其家属精神受到了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高空坠物精神赔偿标准。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赵盼律师解析。 一、高空坠物精神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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