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鉴法律资讯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资讯 > 话题标签 > 法律咨询平台

法律咨询平台 相关话题

TOPIC

进行收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
房屋买卖是指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进行买卖、自己的名下的房产必须具备房屋产权所有证。那么,二手房买卖房屋面积出现误差怎么解决,二手房买卖应注意什么? 网友咨询:商品房买卖和二手房买卖:面积误差的解决方式有什么? 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徐冰兰律师解答: 二手房买卖面积发生误差,则不一定要按照与一手商品房的解决方式进行。 首先,买卖双方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即买卖双方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若有明确的约定:“该房屋是按照具体面积计价,出现面积误差参照新商品房买卖面积误差解决方式解决。”,则应按照约定方式解决。 其次,
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进行借贷活动的时候,出借人是可以与债务人约定债务担保的,而车辆是可以作为抵押物为债务进行担保的,那么,欠条上面能用自己的车做抵押吗,抵押车是合法吗? 网友咨询:写了抵押车欠条,私人可以押我车吗? 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徐冰兰律师解答: 欠条上面能用自己的车做抵押,是合法的、属于物的担保、在不能履行欠条义务时、可以用车来实现自己的义务。 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车辆是当理人合法取得的,债务人用自己的车辆为债务担保法律是承认的,当事人最好办理抵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
购房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的协议。那么,购房只有交款收据没签合同,可以证明买卖关系吗? 网友咨询:前些天买了期房,只有收款收据和订房通知单,没有签任何合同,能证明房子是我得吗? 山东惠强律师事务所徐加丽律师解答: 收据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只能说明你交钱了,最好是跟开发商签订正式的网签合同,并及时的去房管局做备案才能保证合法权利。 【法律依据】 《商
商品房按揭。一般是指不能或不愿一次性支付房款的按揭购房借贷人将其与开发商已签订之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作为向商业银行贷款的担保。那么,按揭商品房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如何分割,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网友咨询: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该如何分配?法律对此是否有规定? 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王浩律师解答: 按揭商品房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待房屋取得所有权后由当事人
业主在不交物业费的情况,有的物业公司就会扣留业主的钥匙来要其交纳物业费,但是这种方式是涉嫌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的,物业是有可能会被业主起诉到法院的,那么,物业有权扣留业主钥匙吗,符合法律规定吗? 网友咨询:赵先生投诉他女儿购买了天元区香草园二期的房子,因未补交之前欠下的物业费,物业拒绝给他们房屋的钥匙。9月18日上午,记者从开发商处了解到,小区完成开发后,他们就交给物业公司管理了,所有业主的钥匙都交到了物业公司手中。赵先生说,他们对这套房子的一些地方不满意,还在找开发商协调修缮,也就一直没有交物
医疗期届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因患重病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什么补偿,怎么补偿? 网友咨询: 因患重病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什么补偿,怎么补偿? 上海市泾锐律师事务所徐范霁律师解答: 企业能与患有重大疾病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本人,并且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用人
债权取得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进行借贷,出借人是属于债权人,而借款人就是债务人,而借贷通常是有期限的,债权到期后,债务人需要偿还,那么,到期债权能强制执行吗,强制执行的流程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能否申请债务人的债权强制执行? 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姚婷婷律师解答: 对于到期债权能不能强制执行,在履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那么,合伙企业可以随时分割财产吗,合伙企业财产如何分割? 网友咨询:在何种情况下合伙人可以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郭长青律师解答: 合伙企业随时分割财产是不合法的,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是指合伙人依照出资数额或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按份享有合伙企业财产的利益和分担合伙企业亏损的份额。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与合伙企业财产紧密联系。 如果散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但一方后来又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协议,这是交通事故纠纷案中经常碰到的问题。那么交通事故协议是否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是怎么定的? 网友咨询: 交通事故协议是否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是怎么定的? 山西君比德律师事务所韩会军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调解书不能强制执行,协议的内容主要是交通事故的经过,只有人民法院下达的判决书,才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才能强制执行。 交通事故调解书一般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组织事故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的调解。 交通事故发生后,

Powered by 康鉴法律资讯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