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鉴法律资讯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资讯 > 话题标签 > 公司

公司 相关话题

TOPIC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记载了公司的有关事项和出资证明。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封闭的,股东承担间接有限责任,因此更有必要编制股东名册,以确认相关事项和咨询为目的,帮助确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网友咨询: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如何置备? 浙江华茂律师事务所申屠晓娟律师解答: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并规定了记载的法定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
企业向个人借款合同的效力 1、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
在现代公司中,股东会负责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决策,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策,同时还要承担股东会权限之外的经营决策。董事会为了履行自己的上述职能,就需要有一批专门的经营管理人员来帮助自己。 网友咨询: 公司总经理有权聘任哪些人? 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宋芸芸律师解答: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置经理,也可以不设置经理,由公司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具体情况而定。经理是公司的雇员,是董事会的业务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有权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业务活动范围的界限。 网友咨询: 公司经营范围能增加或变更吗? 北京盛荣鑫佳律师事务所张昊律师解答: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公司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确定就应当在公司登记注册时明确,并在营业执照上予以公示。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增加或更改,但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办理。 1、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更改经营范围。更改经营范围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定,经股东会
按照法律规定,一家公司如果被吊销营业执照是需要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注销的,并且需要成立相应的清算组。如果公司吊销后多久成立清算组? 网友咨询: 公司被吊销后多久需成立清算组? 湖南湘天律师事务所廖偲威律师解答: 公司因营业执照被吊销而解散的,应在吊销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出现破产的情形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法院受理申请后会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那么公司能不能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网友咨询: 公司能否自行成立清算组? 广东邦昊律师事务所张磊律师解答: 公司可以自行成立清算组。只要公司不是进行破产进行清算的,是可以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如果是进行破产清算的,则不能由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组,其清算管理人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进行指定。 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其中破产清算属于强制清算的范围。清算,是为了终结现存的法
分配利润是公司股东最重要的权利,也是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所在。股东从公司所分配的利润称为红利、股利或股息。 网友咨询: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诉讼的被告是谁? 陕西锦嘉律师事务所尹雪律师解答: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即提起利润分配之诉的原告只能是股东,而被告则必须是公司,否则法院将驳回其诉讼请求。 如公司不分配利润是因为有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所致,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目前采取的是注册资金的认缴制,但股东也需要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实缴处理,如果未完成实缴的,工商部门显然是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下还可能对公司的生产运营造成不良影响。 网友咨询: 公司注册资本到期不认缴有什么后果? 广东众燊达律所谢映伟律师解答: 1、若公司股东规定的认缴期限内未能足额出资,应承担相应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
公司没有权利对员工进行罚款,但是,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公司可要求其赔偿损失,但工资被扣除后,不能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具有罚款的权利。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只能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设定、执行罚款,用人单位并不具备实施经济处罚权的主体资格,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设立处罚条款是无效的,依据该罚款条款对劳动者进行罚款,没有法律依据。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
国家地震局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12月18日国家地震局发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地震系统公司管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并使公司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办公司的目的主要是:利用地震科学技术扩大社会服务领域,为国民经济建设做贡献;学习、引进其它行业的先进技术,促进地震科技的发展;积累资金、增加收入,有助于改善科技条件和职工福利;培养和造就一批既懂科学技术和

Powered by 康鉴法律资讯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