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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的情形有很多,一般情况下合同自订立时生效,但有些合同是附条件生效的,要条件达成时,合同才会产生法律效力,那么附条件合同生效的要件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 哪些可以作为附条件合同中的生效条件?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陈志华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作为合同的效力的发
监护是指对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网友咨询: 监护人丧失监护权可以恢复吗? 贵州和侣律师事务所陈欢欢律师解答: 满足以下条件的监护人可以恢复监护权: 1、适用的对象仅限于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其他个人或者组织的监护人资格一旦被撤销,即不再恢复。 2、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再恢复监护人资格还需要满足没有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情形,但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那么单位可以不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吗? 一、单位可以不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吗? 单位不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是违法的,视不为足额缴付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可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不成功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不能直接起诉到法院。那么,哪些争议是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的? 一、哪些争议是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的?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什么情况下劳
劳动保护,是用人单位为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预防工伤事故和各类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各种劳动保护措施。但是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并不给提供,那么,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一、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以下几种情形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
签订购房合同是买房的最后一步,需要购房者更加谨慎细心,面对众多条款,要了解购房合同附件的每一条内容,绝对不能掉以轻心,避免给自己的切身利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失,那么买房已签约哪些情况下可以解约,哪些情况下可以解约购房合同? 网友咨询: 买房已签约哪些情况下可以解约,哪些情况下可以解约购房合同? 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王升律师解答: 买房已签约以下情况下可解约: (1)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2)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人请求解除安置协议。 (
交通事故在我们生活中经常发生,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的,是需要进行赔偿的,那么,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可以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吗? 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可以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吗? 交通事故死亡可要求精神赔偿,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中,应一并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请求,否则诉讼后不得提起。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
交强险属于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一种,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在我国,交强险是每一位机动车车主都必须购买的保险,一般情况下,投保人不得解除,那么,投保人可以解除机动车交强险的情况有哪些? 一、投保人可以解除机动车交强险的情况有哪些?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二、交强险的免责不赔范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
对于自己的财产,当事人是可以进行处分的。可以转让或者赠与给他人,房屋属于不动产,如果要进行赠与的话,是需要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那么赠与的房产可以要回吗,赠与的房产能不能撤销? 网友咨询: 三年前我和女朋友确定恋爱关系,期间我将一套房产赠与她,也签署了赠与合同。后来我们产生了矛盾,感情破裂。既然我俩都已经分开了,我现在可以把那套房子拿回来吗? 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肖榕律师解答: 赠与的房产是可以要回的,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权利转移之前; 2、非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3、受赠人严
法律面前本来是人人平等的,只要触犯了法律,都该受到处罚,都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诚然,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但老人要受到尊重,前提应该是老年人同样该尊重社会,“年龄大小”不等于有特权!在出现问题后应该先分辨清楚事情的原委,该承担的时候,也绝不该一味袒护,年纪大小,永远不应该成为逃避责任的理由。 我国《民法典》也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即使是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法也要承担责任,只是由其父母等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免责声明: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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