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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侵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侵害人致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
一、双方均有违约行为的定金罚则 双方均有违约行为的定金罚则如下: 1.如果一方违约属于法定或者约定的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另一方就其他事项违约,则仅就前者单方适用定金罚则,对后者可以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2.如果双方违约均属于法定或者约定的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则对二者均适用定金罚则,即一方丧失定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相互抵消后,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收回全部或者部分定金。 实务中,在处理上述问题时,应当注意区分双方违约和抗辩权的适用,防止将成立抗辩权的单方违约误判成为双方违约。 二、违约没钱
10月3日,沪昆高速江西横峰段一男子强行超车造成翻车意外,妻子在事故中死亡。 开车出行一定心怀敬畏之心:1.不要盲目自信,能稳则稳,不抢行; 2. 时刻注意路面状况,很多事故留给你的反应时间都是秒为单位的; 3. 前后排都系好安全带,根据大数据,后排致死率远高于前排,跑长途更要注意前后排系安全带,关键时刻能救命; 4. 除了提高自身安全与驾驶技巧外,买车还是得多关注车辆的主被动安全,尤其是车身强度以及主副侧气帘是否标配。 最后,警察还没结案,我们还是坐等调查结果吧。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方应向买受人履行权利与实物的双重交付,在买受方已取得房屋产权而未实际占有的情况下,其仅仅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有权占有人迁出,法院应作慎重审查。那么如何判断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三人是否为善意,怎么判断? 网友咨询: 如何判断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三人是否为善意,怎么判断? 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闫海燕律师解答: 判断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三人是否为善意的方式是,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
“宠物伤人,主人赔偿。”这是很多人都明白的道理。那么,社区里的流浪狗伤人,平日里经常给流浪狗一些吃喝的居民,是否需要担责呢? 网友咨询:流浪狗伤人,可以要求长期喂养者赔偿吗? 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缪宝富律师解答: 流浪狗伤人,喂养者一般是要赔偿的。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
注销公司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价格一般都是6000元起步,贵的都是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否则根本没有办法去注销一个公司,那么公司歇业不注销有何法律后果,怎么规定的? 网友咨询: 公司歇业不注销有何法律后果,怎么规定的? 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宋贺律师解答: 1、无法免除债务清算主体的相关法律责任。公司歇业后未办理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公司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诉讼主体; 公司歇业后,虽办理注销登记,但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负有清算之责的主体为诉讼主体。 因此,只有经过合法的清算、
夫妻本应当互敬互爱,互相扶持,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或者一方与他人同居的现象大量存在,从而导致给无过错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最后致使两人以离婚而收场。那么无过错方离婚请求损害赔偿标准有哪些,怎么赔偿? 网友咨询: 无过错方离婚请求损害赔偿标准有哪些,怎么赔偿? 北京市凯锐律师事务所周桃生律师解答: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又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应当遵循全部赔偿原则,即离婚过错方造成受害方的实际财产损失,过错方应当全部予以赔偿。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精
一、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1.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为目的,而劳动合同则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
一、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
我国法律为了拟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或相关执法人员在现实中对一些无辜的犯罪人造成的伤害,特制订了国家赔偿来赔偿这类人的损失。但有些事件也不在国家赔偿的范围内,那么,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有哪些,国家赔偿的规定有什么? 网友咨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行为是什么? 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李志凯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下列情况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1.第5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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