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鉴法律资讯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资讯 > 话题标签 > 律师在线咨询

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话题

TOPIC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属于国有财产。公房包括直管公房与自管公房,均为我国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产物。所谓直管公房,是指所有权归属国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那么在房屋征收拆迁中,对公房承租人怎么补偿安置? 网友咨询: 在房屋征收拆迁中,对公房承租人怎么补偿安置? 浙江胜可隆律师事务所胡时习律师解答: 在房屋征收拆迁中,对公房承租人应当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拆迁补助等费用。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
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的顺利实现,一般会找担保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那么担保人的一般条件都有什么,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网友咨询: 担保人的一般条件都有什么,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北京锟涵律师事务所张晓东律师解答: 债权担保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通过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拟规范的工伤范围。 网友咨询: 袁某系某制针有限公司的职员。2021年5月4日,袁某驾驶轿车和该公司负责人孙某去外地出差,在公路上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袁某受伤。 交警认定袁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大货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 公司认为,这起交通事故是由袁某造成的,袁某负主要责任,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那么,袁某能否认定为工伤? 山东
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而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可分为希望死亡的直接故意和放任死亡的间接故意。 网友咨询: 7月2日10时40分许,苏小波驾驶车牌号为渝AJ××××号轻型货车从彭水县城出发下乡销售蔬菜、水果,当车行至彭水县李长坡至亭子村4KM+400M(小地名:田湾)一上坡路段时,被害人梁某1示意欲购买蔬菜,苏小波临时停车后到车厢内拿蔬菜,梁某1在车尾处等待。 因苏小波操作不当,车辆后溜将梁某1撞倒并碾压,车辆撞到公路左侧一蓄水池池壁才停下。苏小波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给付标准依据劳动鉴定机构评定的伤残等级,最多为伤残职工本人27个月的工资。 网友咨询: 吴某系某装修公司员工,公司为他办理了工伤保险。吴某于2016年7月21日在工作中受伤,2016年10月15日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2017年2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伤残程度为8级。 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出来后,公司及时为吴某到人社部门申领了工伤保险待遇,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9月20日,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解除
从社会生活的一般常识和常理推断,“凶宅”指的是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或短期内多次发生死亡事件、致使普通民众在正常交易情形下通常不愿购买的房屋。那么买受人得知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 网友咨询: 在查看房屋情况和签约之前,张某都明确告知中介公司和崔女士,因儿子十一期间结婚,希望能尽快交房装修,并且再三强调该房屋不能是凶宅。那么买受人得知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 黑龙江智胜律师事务所周婷婷律师解答: 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完
有的人满足自己的私欲,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还进行嫖娼,殊不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那么,知道自己有性病还进行嫖娼,构成犯罪吗?如何处罚? 一、知道自己有性病还进行嫖娼,构成犯罪吗?如何处罚? 知道自己有性病还进行嫖娼,不一定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涉嫌传播性病罪,也就是说只有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进行嫖娼的才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传播性病罪如何认定? 1、行为人是否患有严重性病。现在,
私自给共享单车上锁,导致他人无法使用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公共财产权或者供应商财产权的侵犯,同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虽然其涉及金额较小,无法达到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但是其行为已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其情节,可以由公安机关酌情对其依次规定处罚。 网友咨询: 将共享单车上锁仅供自己使用是否构成盗窃罪? 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吉仁太律师解答: 私自给共享单车上锁,导致他人无法使用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公共财产权或者供应商财产权的侵犯,同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符合盗窃
职工在履职中与他人发生纠纷,应当以适当的方法和手段达到履职目的。采取非正当的暴力方式履职,违背了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因此受到的伤害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行为,与正当履职受到暴力伤害有本质的区别,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 网友咨询: 严树松系马钢集团康泰置地发展有限公司门卫。2020年9月17日18时许,金某和其妻子印某驾驶汽车行驶至严树松值班的门口时,严树松以其未缴纳停车费为由拒绝放行,双方发生争吵。印某将严树松的茶杯摔碎,严树松遂持一根链条锁砸印某的肩部,金某见状遂上前用拳头击打严树松面部,致其鼻部受
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义务。但由于标的物从卖方交付到买方手中有一段空档期,空档期间可能会因某些原因致使标的物损毁灭失,此时则必然需要买卖合同某一方为风险买单。那么,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如何负担呢? 网友咨询: 市场交易中,经常会因为一些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情况变化而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这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买受人还是出卖人承担呢? 辽宁旭茂律师事务所刘哲律师解答: 买卖合同中一般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

Powered by 康鉴法律资讯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