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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装修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在全国各地各大小区内,几乎都能够听到业主违规装修的事情。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一旦影响楼底结构,很容易有生命危险。那么业主和使用人在使用和装修房屋时,什么违规行为应承担经济责任? 网友咨询: 业主和使用人在使用和装修房屋时,什么违规行为应承担经济责任? 贵州氧源律师事务所张月浪律师解答: 业主和使用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2)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 (3)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
小区内的物业公司与业主本就是命运共同体,逆水行舟,只有一同努力才能把小区“这艘船”行驶的稳稳当当,让小区保值增值,而部分业主为了欠缴那一点点儿物业费,跟物业对着干,势必会两败俱伤,那么物业起诉业主欠物业费怎么赔付,如何规定的? 网友咨询: 物业起诉业主欠物业费怎么赔付,如何规定的?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王秀平律师解答: 若果没有时效中断的情形,则要适用诉讼时效三年的规定,只需要赔付三年内的物业费即可。但是,贴起诉通知并且拍照片,是为了证明你要过债; 就不受前面说的时效三年的限制,而是从你贴条的
当发生了交通事故以后,车主必须要在第一时间内亮起车辆的危险警告灯,并在车后面设置危险警告标识牌。这样做的好处就是防止有后面的车进行追尾的碰撞,从而保障车内的人员以及车辆自身的安全。除了设立了警示标识以后,还要对事故的现场进行拍照取证,这是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论的事故证据,在移动车辆之前进行拍照的方法主要是为了避免车主不认问题出现。再填写相应的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这样就可以到定损机构进行车辆定损,从而完成相应的维修与检测工作。 网友咨询: 12月23日12时14分左右,牛华驾驶珠峰牌电动三轮车载着周
因房价高涨,那些暂时没有能力购买房屋的人,需要通过租赁解决居住问题,尤其是刚走出校门的毕业生。实践中,因诚信体系缺失、市场主体失衡、房屋租赁市场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房屋租赁纠纷频发。那么房屋出租人哪些时候可解除合同,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 房屋出租人哪些时候可解除合同,是怎样的?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李朝晖律师解答: 合同法对于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
赠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产权人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他人的行为的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那么赠与合同需要公证吗,赠与合同公证手续怎么办理? 网友咨询: 赠与合同需要公证吗,赠与合同公证手续怎么办理?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王柏涵律师解答: 赠与合同并不需要公证即可生效。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也就是要实际交付赠与财产赠与合同才生效。 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就不能撤销赠与。 (一)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
生活中各种交易行为都离不开合同,因此合同纠纷也是很常见的纠纷,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有很多种不同的解决方式。那么发生合同纠纷怎么办,怎么处理合同纠纷? 网友咨询: 我和一商场签订了联营合同,但是商场工程一直拖,现在还没有确定开业时间,签订合同时,我交纳了开业保证金,但是,现在我想解除合同,商场不肯退还保证金,我应该怎么处理? 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胡丹律师解答: 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
虽然个人有自由选择居住地点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下班后前往任何处所的行为均属职业保障的范畴。如将不确定的外出交友、吃饭的途中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则不适当地加重用人单位义务,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宗旨相悖。 网友咨询: 今年40岁的高女士在南通一家纺织公司工作,系河南省来通务工人员,平时正常在公司内吃饭,并在公司安排的职工宿舍居住。2013年9月18日19时许,高女士下班回宿舍洗漱后,前往十多公里之外的一朋友暂住地吃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并受伤,公安机关认定对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高女士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职工未到下班时间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企业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规定对职工作出相应的处理。但工伤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应认定工伤,不能将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作为否定工伤的理由。 网友咨询: 白某是河南某公司工作人员。6月7日23时10分许,白某提前下班,在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与另一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2人受伤、2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白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白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白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福建
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初衷在于最大可能地保障在工作中或工作相关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以达到尽量减少损失、减轻损害后果的目的。 网友咨询: 宋公明是山西某煤业有限公司职工。4月4日下午17时下班后,宋公明和同事马小富、原小朋一起乘坐刘小仁驾驶的汽车回家,路上在餐厅吃饭并饮酒,饭后绕道去接宋公明侄子薛子涵后,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宋公明经抢救无
合同成立并不一定代表着合同就生效,因为可能存在着附条件或附期限两种情形的合同,这两种合同必须要条件成就之后才生效,否则不生效。那么合同附期限与附条件,两者有什么区别? 网友咨询: 合同附期限与附条件,两者有什么区别? 湖北子儒律师事务所王培律师解答: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条件与期限尽管都是法律行为的附款,但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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