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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丢失不用挂失 驾照挂失是指驾照丢失,被盗后到相关的部门挂失,防止被其他人不法利用。 驾照丢失不需要办理挂失,可就近到户口所在地辖区交巡警大队办理补证。 法定的挂失必须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声明公告网因为按法律规定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挂失后,即推定社会上不特定的所有人都应当知道该证无效,即解除了你的社会责任。 补办驾照的部门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补办驾照所需的材料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的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 网友询问: 什么是业主委员会?成立需要什么条件?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张鹏律师解答: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
车辆解押是指车辆解除抵押。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网友咨询: 什么是车辆解押? 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张艳华律师解答: 车辆解押是指车辆解除抵押。 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车辆解押的手续如下: 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
生活中,有的时候朋友会找我们给他们做担保人,我们碍于情面就给做了,但是,给他人做担保需要谨慎,否则一不小心可能就会负债。那么,如果已经给人做了担保,什么情况下给别人担保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一、什么情况下给别人担保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1、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会部分免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债
有犯罪行为的人是要接受相应的刑事责任处罚,依法坐牢等等。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会有刑事责任需要承担,如是特殊条件的人,就可能会减免一些刑事责任或是少受到一定刑事责任的处罚。 网友咨询: 符合什么条件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朱红娟律师解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
根据规定,胁迫情形是人们申请撤销婚姻的法定条件之一。因此若是我们想要证明一个婚姻关系是属于可撤销的话,就必须要证明它存在着胁迫的行为。 网友咨询: 满足什么条件结婚的就是胁迫婚姻? 居高团队律师解答: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此处的胁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胁迫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2、受胁迫方在胁迫的行为下做出了同意结婚这种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3、胁迫方须有胁迫对方令其产生恐惧,做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的故意; 4、胁迫的行为与受胁迫方作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之间
近年来,对于暴力讨债的事情时有发生,“辱母杀人者”一案的发生其根源就是在于暴力讨债,面对十多人的讨债者的欺凌侮辱,看着母亲被侮辱,作为儿子的反抗而造成的案件。 网友咨询: 暴力催债涉嫌什么罪名? 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蔡剑彪律师解答: 暴力催债,如果催收手段不合法,则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催收非法债务罪等罪,会坐牢。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
已经完成离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应该遵照履行、不能轻易更改,否则对另一方有失公允。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不直接抚养一方整体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劳动能力明显降低、再行支付将无法保障其基本生活等特定情形,才应考量降低抚养费诉请的合理性。 网友咨询: 什么情况下可以降低抚养费? 北京一商律师事务所风志律师解答: 离婚后,具有以下情况的,可以降低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
无效收养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有效要件而导致无效的收养行为。收养无效的确认,可依诉讼程序,也可依行政程序。 网友咨询: 什么情况下收养行为是无效的? 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周以钢律师解答: 收养无效的情况如下: 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不真实; 3、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收养人有子女,收养非孤儿、弃儿或者残疾儿童; 5、收养人未满30岁的; 6、除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龄血亲子女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差距不足40岁; 7、收养当事人不符合《
《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1、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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