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鉴法律资讯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资讯 > 话题标签 > 疫情

疫情 相关话题

TOPIC

由于复工潮的开始,裁员潮也随之而来,不少企业都因在疫情期间经营困难,不得不开始裁员,因此,出现“复工第一天等来的不是工作剧增,而是裁员通知”这样的说法,那么,因疫情进行裁员合法吗,因疫情裁员怎么赔偿? 网友咨询:员工在没有犯任何错误的情况下在疫情期间公司裁员,属于违法行为吗?员工在没有犯任何错误的情况下,进行劝退裁员,疫情期间劳动仲裁也不受理啊,现在很多公司都在裁员。 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高鑫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
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也由此产生出许多,关于薪酬、就职、离职的问题,那么疫情期间公司不给发工资怎么办,如何维权? 网友咨询: 疫情期间公司不给发工资怎么办,如何维权? 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董宁律师解答: 在疫情期间不发工资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可以到劳动局投诉。 如果确实因为企业经营困难无法在复工后及时发放的,可以与工会或职代会或员工大会协商推迟发放,但注意不应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
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是会犯罪的。 【法律依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是扰乱公共秩序,根据《刑法》第291条规定,散布虚假消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的是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
疫情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应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因疫情影响,可能会导致企业营业收入下降。受较大影响的企业要充分评估行业影响,即此次冲击并非针对某几家企业,而是针对整个行业,今年许多行业的三角债会明显增加,所以需要谋求行业内的新模式。比如加大线上运营投入。加速资金回流,控制好自身现金流。与债权方进行主动沟通,延长账期。与上下游企业建立战略联盟,与债权人达成债转股协议,互相持股,加强合作紧密程度,降低企业负债率。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疫情影响,可能会导致企业营业收入下降。受较大影响的企业要充分评估行业影响,即此次冲击并非针对某几家企业,而是针对整个行业,今年许多行业的三角债会明显增加,所以需要谋求行业内的新模式。比如加大线上运营投入。加速资金回流,控制好自身现金流。与债权方进行主动沟通,延长账期。与上下游企业建立战略联盟,与债权人达成债转股协议,互相持股,加强合作紧密程度,降低企业负债率。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
企业由于受到疫情的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法律依据】 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受到新冠疫情影响企业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处理是首先要评估下游企业的资信和未来履约能力的改善,如果是具备较强抗风险能力的企业,可以接受延期付款、分期付款、银行承兑付款等形式。如果是风险承担能力较弱的企业且账款难以收回,旧账可以采取以物抵债、债权转让、提供担保等形式处理,新业务需要现款现货。对于风险已经比较高的企业,需要终止合作,委托专业人员进行清收处理。 【法律依据】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 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
受新冠疫情影响企业营业收入锐减导致企业负债率上升的应对方法是需要谋求行业内的新模式,加速资金回流,控制好自身现金流;与债权方进行主动沟通,延长账期;与上下游企业建立战略联盟;与债权人达成债转股协议,互相持股,加强合作紧密程度,降低企业负债率。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企业数字化转型过程中,企业对客户的信息进行收集、清洗和整合等数据处理。处理个人信息需要满足隐私政策对用户信息的严格规制,需要符合目的限制、数据最小化、匿名化规定,具体表现为:除目的所必需外,使用个人信息时应消除明确身份指向性,避免精确定位到特定个人。此外,使用个人信息时,不得超出与收集个人信息时所声称的目的具有直接或合理关联的范围。因业务需要,确需超出上述范围使用个人信息的,应再次征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示同意。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

Powered by 康鉴法律资讯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