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鉴法律资讯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资讯 > 话题标签 > 执行

执行 相关话题

TOPIC

借款纠纷案子审完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网友咨询: 法院执行庭对欠款人不执行怎么办? 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郑知心律师解答: 1、多与执行员沟通,看是否有中止执行的裁定、是否法院院长批准了延长执行,询问执行缓慢的原因,尽量和执行员协商解决; 2、尽量查找并向执行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准确情况,争取早日拿到执行款; 3、如果法院无故拖延执行,可以向上级法院反映: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不执行法院判决书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是可以和解的,那么申请执行后达成调解协议不履行怎样处理? 网友咨询: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不履行怎么办? 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李贺清律师解答: 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两个选择: 1、当事人未申请过强制执行,私下达成和解后对方不履行,可以依据原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当事人一方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如果达成和解协议,执行案件即以执行终结的形式结

死刑立即执行

2024-07-08
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对象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程序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为死缓的,则同时为核准程序,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再报最高人民法
管制是刑罚的主刑之一,是限制而非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判处管制的人可以回家居住和生活,但受到诸多限制,故管制不同于免于刑罚处罚。 网友咨询: 管制怎么执行,执行机关是谁?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张琴律师解答: 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执行管制,是指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以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公安机关,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教育、监督、考察、评议和改造。公安机关在执行管制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告知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活动范围、地域和必须遵守的有关规
债权人基于合同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债权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将自己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实践中存在进入执行程序前转让债权的情形,此时债权受让人能否直接申请执行? 网友咨询: 在执行程序前转让债权,债权受让人能直接申请执行吗? 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严达兴律师解答: 在进入执行程序前转让债权,债权受让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无须先申请变更执行主体。 因其申请已经法院立案受理,受理的方式不是通过裁定而是发出受理通知,债权受让人已经成为申请执行人,故并不需要执行法院再作出变更主体的裁定,然
死刑是现代人类刑法的“天花板”,被判死刑会给罪犯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那么为了让罪犯接受命运,在死刑前是否会有“特殊定制服务”呢? 网友咨询: 罪犯执行死刑前可以会见家属吗? 浙江学优律师事务所周建胜律师解答: 可以。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可以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对经查找确实无法与罪犯近亲属取得联系的,或者其近亲属拒绝会见的,应当告知罪犯。罪犯提出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留下遗言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通知会见的相关情况,应当
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刑法》所独有的一种刑罚制度。它适用于那些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限固定为两年。 网友咨询: 死刑缓期2年执行要具备哪些条件? 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王丽律师解答: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行为人罪该处死刑,如果行为人罪不该处死刑,则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不必立即执行,一般是指罪该处死刑的罪犯,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或有其他从宽处罚的法定条件,或者犯罪主体在智力上存在明显障碍,或者被害人本身有明显过错等。 判处死刑
在司法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有权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进行变更并和解。但被执行人如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又会产生新纠纷。 网友咨询: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怎么办? 上海市海华永泰(苏州)律师事务所罗晓斌律师解答: 根据相关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予以扣除。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执行和解协议中违约条
执行中的担保是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形式要件上,应当符合“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的形式要件,且担保书中应当包含“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的内容。 网友咨询: 执行担保的担保书应包括什么内容? 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周海森律师解答: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
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网友咨询: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哪些事务呢? 陕西科莱律师事务所何菲娅律师解答: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

Powered by 康鉴法律资讯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