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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在我们身边每天都在上演着,对于售房者来说,最大的心愿就是顺顺利利的将房子卖出一个合理的价格,那么购买二手房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网友咨询: 购买二手房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周常功律师解答: 购买二手房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如下: 一、房屋产权是否明晰。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二、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三、各项面积是否准确。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套内面积都是应该咨询清楚的,产权
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内容,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须经合法证明属实。 网友咨询: 代书遗嘱,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马春兰律师解答: 因为遗嘱牵扯到个人以及遗嘱受赠人的财产,所以相关法律在对于代写遗嘱的规定方面,也要求的十分严格。 1、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见证人的见证必须是全程见证、同时见证。也就是说,见证人必须从始至终一直在场,并且同时在场,不能先后见证。 3、见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
债务转让,使得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发生了变化,其会对债权人权益的实现带来影响那么,债务转让需要注意什么?债务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债务转让需要注意什么?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二、债务转让的法
保险合同对于我们非常重要,每个人都应当有所了解。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网友咨询: 签订保险合同要注意什么问题? 山西律动律师事务所安亚晶律师解答: 签订保险合同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关注保险责任条款、责任免除条款、保费条款、保费金额条款和现金价值条款等,了解必要的保险术语,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2.谨慎挑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设立。 3.准备投保
“开门杀”就是下车时没有观察清楚车后方的情况,就贸然打开车门下车。如果这时有电动车或自行车刚好在车后方行驶并且距离比较近,就会导致骑车人一下反应不及时撞到车门上。近年来,“开门杀”事故时有发生,突然打开的车门让过路人猝不及防,加上车门硬度又比较高,一旦发生事故,就容易造成较大伤害。 网友咨询: 8 月30日,柴某乘坐陈某驾驶的车辆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柴某开启左后车门时,适有亢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两车接触,造成亢某受伤、车辆损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柴某负全部责任,亢某无责任。
如何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各位购房者常见的困惑,大家都知道买卖合同很重要,但是大多数人都不知道如何看合同里面的内容和条款。 网友咨询: 签二手房买卖合同要注意哪些内容? 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唐海花律师解答: 如果二手房买卖双方私下签订合同,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或者见证人证明合同的内容,较容易发生纠纷。因此建议交易双方在签订过程中尽量找有见证人的场所且对各类证据进行保存。在对二手房合同进行检查时,主要检查如下几个方面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所售房屋的位置、面积、楼所等详细信息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向我们借钱的朋友,或者你向别人借钱的时候。有时候钱借出了,人情却因为有借无还而疏远了,那么我们到底该如何处理朋友向你借钱这事呢?因此,我们在借钱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网友咨询: 他人向我借钱,要注意什么问题? 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万芳律师解答: 1、要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有一定了解。小钱要看借款人的名声,大钱要看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如果借款人信誉不好,又没有还款能力的,应当直接拒绝,这种情况下,借出去的钱十有八九会打水漂的。 2、口头借贷有风险。口说无凭,很多人碍于情面不要求借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大的利益,因此,法律赋予医务人员比其他行业的工作人员更高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具有高度的注意,对患者尽到最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那么什么是医疗注意义务,有哪些? 网友咨询: 什么是医疗注意义务,有哪些?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刘超律师解答: 医疗注意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 1、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须以救死扶伤为目的; 2、医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提供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3、主治医师在医疗行为实施之前,有极
居住权,指的是享有对他人房屋占用、使用的权利。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长期以来的司法经验,《民法典》新增居住权,明确了居住权的法律要件,为日后行使居住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网友咨询: 居住权的设立需要注意什么? 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王翠玲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当居住权消失后,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即返还给房屋所有权人,恢复其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从而节约了诉讼成本。 而如何
夫妻离婚后,却仍住在一起的情况,你见过吗?注意!这种“离婚不离家”的情形,很可能带来一些法律风险。1、财产混同的风险离婚后,如果继续住在一起可能会导致双方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的财产分割形同虚设,易使双方的个人财产相互混同,这样极有可能对一方甚至双方的财产权益造成损害。2、背负债务的风险对于“离婚不离家”期间产生的债务,如果不能证明是用在共同生活中,会被推断为是个人债务。否则,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3、子女抚养费用风险离婚判决和离婚协议中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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