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鉴法律资讯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资讯 > 话题标签 > 物权

物权 相关话题

TOPIC

《 民法典 》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之前,合同是无效的,只有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才会有法律效力。 网友咨询: 民法典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怎样? 四川良禾律师事务所申颖律师解答: 《 民法典 》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之前,合同是无效的,只有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才会有法律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 解除合同 并请求出卖人承担
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应当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双方协议约定共同共有的房屋归子女所有的,应当办理过户登记,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果。 网友咨询: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现在这个房子归谁? 北京康达厦门律师事务所郑小金律师解答: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所以,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但在协议签订后并未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子女名下的,现该子女仅凭
越权代理中有一部分属于越权代理,其余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权的范围之内的,仅超越代理权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其他部分仍应认定为有权代理。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越权代表所订立的合同有效。 网友咨询: 越权代理和无权代理有什么区别?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沈文浩律师解答: 越权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有: 1、越权代理是有权代理,但是超越约定的代理范围;而无权代理是没有代理权。 2、越权代理中有一部分属于越权代理,其余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权的范围之内的,仅超越代理权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其他部分仍应认
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用益物权的对称,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网友咨询: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之间有什么差别? 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陈俊霖律师解答: 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用益物权的对称,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
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用益物权的对称,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物权。那么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特征分别有哪些?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特征分别有哪些?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其特征在于: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
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 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网友咨询: 担保物权的法定担保范围是什么? 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许启耀律师解答: 担保物权法定的担保范围主要有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第一,主债权。主债权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的那个最原本的债权。 第二,利息。利息是指实现担保物权时主债权应该产生的一切收益。一般而言,金钱债权都有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网友咨询: 无权处分的抵押的后果是怎样? 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李俊佳律师解答: 当事人能否取得抵押权,参照适用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受让
物权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权利,是指对特定物品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规定,我国民法典对我国物的所有权作出了规定,而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 网友咨询: 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黑龙江鼎铎律师事务所付钰律师解答: (一)主债权消灭; 1.清偿,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清偿全部主债权,从而使债消灭的行为; 2.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将清偿标的交付给特定提存部门或约定的第三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3.抵销,是指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业主”一词从香港传入而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城市住房状况急剧发展,“业主”逐渐成为具有物业产权者的代指称谓。业主身份的认定,关乎到业主权利的行使。 网友咨询: 哪些人无权行使业主权利?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陈美玲律师解答: 非房屋的所有权人不能行使业主权利。根据法律规定,能行使以下这些业主权利的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
导语:合同效力纠纷和物权纠纷是律师事务所经常处理的案件之一,本文将结合案例和法律条文,探讨这两类纠纷的处理方式。 案例: 小明和小红之间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小明出资购买房屋,并在付清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小红。然而,在交付房款后,小红却迟迟未将房屋过户给小明,导致双方发生合同效力纠纷。 在此案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小明可以依法要求小红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过户给自己。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应

Powered by 康鉴法律资讯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