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鉴法律资讯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资讯 > 话题标签 > 法律咨询平台

法律咨询平台 相关话题

TOPIC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那么,转继承是否有次数的限制,转继承能一直进行吗? 网友咨询:转继承适用范围是什么,转继承是否受次数限制?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刘兆广律师解答: 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另外,转继承不受次数限制。只要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且没有明示放弃继承权,就有权主张遗产分割,因此,在遗产分割前被继承人死亡的,可以一直转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没有规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那么,委托人的权利可否被继承,关于继承的规定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委托人的权利可否被继承?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张祺麟律师解答: 委托人的权利可以被继承。 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那么,离婚后有抚养权的一方把孩子偷偷领走,是违法行为吗? 网友咨询:有抚养权把孩子偷偷领走违法吗? 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陈艳律师解答: 有抚养权把孩子偷偷领走不违法,只是道德层面欠缺。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
他们为了生活艰辛奔波,为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却没有如期拿到应有的报酬,这里面的心酸与无助是我们很多人无法体会到的。 其实不是被逼走到了最后一步,谁也不会爬上高高的楼层,做出危险的动作来引起媒体和他人的关注,他们前期也是跟开发商或者承包商做出了各种谈判和追要工资,可那些进了腰包就不想再出的工头来说,更是铁石心肠,他们是一步步的将农民工逼上绝路的人。 网友表示: 欠农民工的工资式拖欠的,让老板的子女不得入学,找不到工作住不到房子,医院看不了病,让他受活罪。 我是一名农民工,打工确实不容易的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交往密切的朋友借钱后不知所踪,即找不到人又电话联系不到,或者通过各种手段无法联系到借款人。在这个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打电话报警,公安人员会以这属于经济纠纷不立案的,所以唯一的办法就是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然后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你的借款问题。 其实并不是找到找不到人的问题,而是如何让这个人归还借款的问题。如果这个借钱的朋友不露面,我们可以通过借条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通过法院向其发出传票,如果证据确实充分,可以缺席判决,然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让其就算躲起来也难受,通过法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那么,监护人承诺的效力是如何的,法律对监护人的规定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随行监护人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陈艳律师解答: 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承诺,是有效力的。 随行监护人承诺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世界各国的法律均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取决于各国法律中的具体规定。那么,无效婚姻财产应该怎么分割,无效婚姻在法律上有何规定? 网友咨询:法律上的无效婚姻是什么意思?无效婚姻的财产该如何处理? 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陈艳律师解答: 对于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
劳动者如果没有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

Powered by 康鉴法律资讯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