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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产权房离婚时的分配 私有产权的房屋,俗称“私产房”,即老百姓个人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此类房产的分配主要包括如下一些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存在其它债务问题,也无其他争议的,此房屋应确认为个人婚前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2、“婚前购房,婚前领证,婚后还贷”,即夫妻一方虽在婚前取得房产证,但在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应确认为个人婚前财产。 3、“婚前购房,婚后领证,婚后还贷”,即婚前由一方签订购房合同并出资支付首付款,其余房款向银行贷款购买的房屋,并在婚后取得房
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房产离婚时的分配 对于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如何分配的问题, 这也是最简单,也是最好处理的一种情形。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 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50万元,首付15万元,贷款35万元,现值60万元,未还贷款30万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60万元的现值减去30万元贷款后的30万元
离婚时对婚前父母出资买房的分配 (一)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产离婚时的分配; 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房产就属于出资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分割房产时,对方就无权请求分割该房产。 (二)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的分配; 婚前一方父母为了结婚而为子女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
在房价越来越贵的今天,很多家庭都将购买商品房提上日期,购买房子免不了和开以商打资产,俗话说“买的没有卖的精”,跟开发商打交道要非常小心才行。那么房产开发商有什么行为可属于欺诈,房产开发商欺诈的行为有哪些? 网友咨询: 房产开发商有什么行为可属于欺诈,房产开发商欺诈的行为有哪些? 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朱莉律师解答: 房产开发商什么行为可属于欺诈: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
离婚房产分割遵循什么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及处理权。表现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2、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 整体来说,我国目前妇女的经济状况仍较男性差,为保
离婚时对婚前房产的分割 (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房产分割。 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产权证的 还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产权证
离婚房产分割诉讼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归入非财产案件的范畴,受理费按照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收取。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因此,离婚房产分割诉讼的案件受理费根据房产的价值来确定,房屋价值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房屋价值超过2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交纳。 离婚房产分割中的房产评估费 离婚房产分割中的房产评估费按照房产评估后的价值来决定,一般来说,100万元以下的房产评估费是总房价的1.5%,100万元以上的
离婚时不能分割的房产 1、以孩子名义买房,离婚时不能分割 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实际上是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所以,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 2、买二手房未过户,离婚时不能分割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未办理过户手续二手房的分割,若双方当事人未
离婚房产分割协议书范本 协议人:刘 某, 男,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x路xxx号。 协议人:王 某, 女,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x路xxx号。 见证人:xxx,x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xxxxxxxx 协议人刘某王某双方于××年×月×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离婚与离婚房产分割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刘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2、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
确定离婚房产归属的原则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产作为不动产,其物权的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遵循物权登记原则,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那个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所有。这是一般原则,在更多体现的人身价值的离婚纠纷中,本身婚姻的感情化,决定了此类纠纷的特殊性,而不能严格适用上述登记公示原则。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原则上,除非双方有特殊约定,一方在婚前购置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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