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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会的职责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对经营过程中的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查,对公司的经营发展进行决策等内容。公司的股东通过股东会股东可以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并且能够对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选举。那么,公司股东的职责有哪些呢?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那么,股东虚假出资,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股东虚假出资,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虚假出资股东需要承担内部责任(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 (1)有限公司成立前,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对签订股东具有合同约束力,违反该出资协议而未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应继续
财产混同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与他人的财产混合,从而模糊其作为产权人的属性,使承担债务的财产形式减少,避免该财产被直接执行。那么,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需要承担责任吗?如何承担?一起来看看吧! 一、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需要承担责任吗?如何承担? 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需要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司法实践,适用公司人格否定制度规则,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人格利用者实施了滥用
名义股东,又称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名义股东。 网友咨询: 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有法律效力吗? 广东归藏律师事务所赵镇律师解答: 名义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效力要从以下两点分析: 1.原则上名义股东处分代持的股权,其行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2.第三人取得股权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善意取得。即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那么,公司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的持股比例要求是多少? 一、公司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的持股比例要求是多少? 股东代表诉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的持股比例要求是百分之一,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都可以提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股东代表诉讼不同于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向公司或其他人提起的直接诉讼。那么,股东代表诉讼需要的流程是什么?怎么规定的? 股东代表诉讼需要的流程是什么?怎么规定的? 根据侵犯人身份的不同与具体情况的不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有以下几种程序: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程序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确保责任者真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法
公司存续情况下的股东退出公司可以选择适用转让出资或者强制公司收购股份(又称公司股权回购)的方式。转让出资(即股权转让)分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 网友咨询: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因利益产生矛盾想要退股,应该怎么办? 北京璞和律师事务所胡新帅律师解答: 公司存续情况下的股东退出公司可以选择适用转让出资或者强制公司收购股份(又称公司股权回购)的方式。转让出资(即股权转让)分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 1、对内转让指在公司原股东之间进行转让,只要股东之间就价格、价款交付、股东登记变更等达成协议即可; 2、对
所谓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为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基于其股份所有人的地位而向公司或其他人提起的诉讼。股东直接诉讼的种类是怎样的? 一、股东直接诉讼的种类是怎样的? 股东直接诉讼的种类: 1、申请决议无效的直接诉讼。决议无效之诉,是指针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提起的诉讼,诉讼目的是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 2、申请决议撤销的直接诉讼。决议撤销之诉,是指针对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以及表决程序存在瑕疵而对决议提起的诉讼,诉讼目的是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 3、申请损害赔偿的
在有限公司中,公司的债务一般由公司独立承担,那么,公司负债股东要承担责任吗? 公司负债股东要承担责任吗? 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在一些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生产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
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 网友咨询: 公司股东去世后,名下的股权该谁继承? 四川国晴律师事务所王俊翔律师解答: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可以发生股权继承的股东仅指自然人股东。 2、能够继承股东资格的继承人仅指股东的合法继承人,不包括其他遗赠人等。若没有遗嘱,由父母、子女、配偶等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继承。 3、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而不是“应当”。 4、体现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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