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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即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网友咨询: 合同的免责事由有哪些?合同的免责事由有效吗? 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潘艺元律师解答: 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即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1、不可抗力。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构成要件包括: (1)不能预见,即当事人无法知道事件是否发生
合同审查就是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当事人的约定对合同的内容、格式进行审核。那么,审核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要遵循哪些原则? 一、审核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合同审查的合法性,需要穷尽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所审合同所属监管部门所出的规章制度、资质,注意一定是最新的条款; 2、合同审查的操作性,视合同的复杂程度,分别采取电话沟通、当面座谈与尽职调查的方式;这样可以了解当事人的目的,进行一些商业风险的把控; 3、合同审查的逻辑性,条款前后呼应,防止条款重复,权利义务混同,明确双方责任人;
合同是商事交往中重要的手段,通过合同我们可以很好地达成一致的意见。但是由于人们的法律意识还很淡薄,发生纠纷时往往因为合同没有得到重视而没有重要的证据材料,从而导致重大的损失。所以在订立合同的时候要进行审查,那么,合同审查有哪些方法?审查的内容是什么? 一、合同审查有哪些方法? 1、合同条款的审查。基本的步骤和方法就是合同条款的审查,全面细致地对合同条款逐一审查,这是审查合同的基本方法,但审查应该有重点。有三方面内容必须审查:一看合同的主体,二看合同的标的,三看合同的数量条款。此三者为合同的必备
对于尚未实际交付赠与物的情况完全可以随时撤销(法定不准情况除外),并不违约。《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网友咨询: 赠与合同能否举证无效?如何进行举证? 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鄢潇雅律师解答: 1、对于尚未实际交付赠与物的情况完全可以随时撤销(法定不准情况除外),并不违约。《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民法典》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想要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那么,订立保险合同应该具备哪些内容?哪些条款无效? 一、订立保险合同应该具备哪些内容?哪些条款无效?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本罪也往往同民事欺诈行为交织在一起,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根本
合同诈骗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
生活中,很多人都会买保险,为自己买份保障,买保险时,会根据我们想要投保的内容不同与我们签订保险合同,那么,保险合同的种类有哪些?保险合同具有什么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1、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2、按保险标的的分合及变动情况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 3、按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4、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 5、按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单
合同无效但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当事人因为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果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给对方当事人。在这合同订立生效及履行的过程当中,如有一方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如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网友咨询: 合同无效但已履行完毕应该如何处理?哪些情况下属于无效合同? 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王心亮律师解答: 合同无效但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当事人因为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果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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