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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一词与“总公司”相对,意指总公司在不同地区开展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属于总公司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地位。从属性是分公司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其特有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那么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是怎样的,分公司有哪些问题? 网友咨询: 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是怎样的,分公司有哪些问题? 湖南湘知远律师事务所尹晖律师解答: 对涉及分公司的诉讼地位和民事责任承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对于分公司已不存在,或关闭、或撤销的情况,应以总公司为被告,原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为原告起诉时,
离婚房产分割遵循什么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及处理权。表现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2、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 整体来说,我国目前妇女的经济状况仍较男性差,为保
离婚时对婚前房产的分割 (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房产分割。 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产权证的 还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产权证
离婚房产分割诉讼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归入非财产案件的范畴,受理费按照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收取。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因此,离婚房产分割诉讼的案件受理费根据房产的价值来确定,房屋价值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房屋价值超过2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交纳。 离婚房产分割中的房产评估费 离婚房产分割中的房产评估费按照房产评估后的价值来决定,一般来说,100万元以下的房产评估费是总房价的1.5%,100万元以上的
如果自己涉及到连带责任的话,到时候出了一些问题,自己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也有的是属于补充责任,那么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两者有什么区别? 网友咨询: 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两者有什么区别? 湖北兴路律师事务所刘雪莲律师解答: 补充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对外(对债权人而言); 先由第一顺位的责任人承担责任,仅在第一顺位的责任人无力赔偿时,才有第二顺位的责任人补充承担。 连带责任和补充清偿责任依据的是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可以将连带责
随着现在随着汽车大规模普及,原本并不宽敞的道路可以说是更加的拥挤,虽然说现在的汽车道路分为机动车道以及非机动车道,但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现一些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并且众多非机动车车主也给出了自己的理由:因为在机动车车道上,相对来说路比较宽畅,同时视野比较开阔,也是为了避免撞到非机动车上的行人。但是这也就导致了,电动车与机动车,两者之间经常会发生一些磕磕碰碰。骑电动车喝酒撞车事故是谁的责任,由交警部门进行责任划分,具体要由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定责。如果该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离婚房产分割协议书范本 协议人:刘 某, 男,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x路xxx号。 协议人:王 某, 女,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x路xxx号。 见证人:xxx,x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xxxxxxxx 协议人刘某王某双方于××年×月×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离婚与离婚房产分割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刘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2、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
确定离婚房产归属的原则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产作为不动产,其物权的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遵循物权登记原则,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那个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所有。这是一般原则,在更多体现的人身价值的离婚纠纷中,本身婚姻的感情化,决定了此类纠纷的特殊性,而不能严格适用上述登记公示原则。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原则上,除非双方有特殊约定,一方在婚前购置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婚后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那么收购要约的期限是多久,收购要约的程序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 收购要约的期限是多久,收购要约的程序是怎样的? 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解答: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民法典》第四
不管是征地还是拆迁,征收方和被征收人都应签署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协议,如果双方并未对补偿协议进行一致的统一,被征收人拒绝签署协议导致自己的房屋被非法强拆的,那么非法强拆的后果有哪些,非法强拆有哪些后果? 网友咨询: 非法强拆的后果有哪些,非法强拆有哪些后果?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童本华律师解答: 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目前有三种拆迁行为是被明令禁止的,就包括暴力拆迁、拆迁无公示行为和先拆迁后补偿的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有合法的强拆,但如果是非法强拆那肯定不行,此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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