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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担保其实就是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法律规定只能就动产和权利采取质押担保的方式,而进行质押担保还有具体的范围限制,那么适用质押担保时应注意哪些,适用质押担保有哪些注意事项? 网友咨询: 适用质押担保时应注意哪些,适用质押担保有哪些注意事项? 浙江秀州律师事务所钟亚平律师解答: 适用质押担保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质押的财物,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法律允许流通和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 二、质押担保,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三、质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
如何界定受贿与正常馈赠 如何界定受贿与正常馈赠的界限,除正确把握受贿罪构成要件之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从双方的关系看,双方是同学、同乡、亲友及其他私人关系,还是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的关系。正常馈赠一般发生在有密切关系的个人之间,这种密切关系往往由来已久,且在馈赠发生之后仍保持和发展这种关系;而贿赂则是发生在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之间,双方的利害关系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身份而临时产生,且随贿赂目的得逞后而逐渐淡化。 (2)从行为的动机来看,正常馈赠是行为人基于亲情、友情而无偿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20年3月31日18时20分许,武传风驾驶鲁Q8××××号小型轿车,沿沂水县东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沂水县沙沟镇下山阳村弯道路段时,因超车驶入对行车道,与对向行驶的沂水县沙沟镇崖庄村盛某4驾驶的鲁QP××××号小型轿车相撞,致盛某4心脏破裂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检验,盛某4心血中乙醇含量为219.9mg/100ml。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武传风负事故主要责任,盛某4负事故次要责任
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也是通过大规模买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来改变资本结构的防御方法。那么企业如何回购股份,股份回购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网友咨询: 企业如何回购股份,股份回购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康利律师解答: 股份回购的基本形式有两种:目标公司将可用的现金或公积金分配给股东以换回后者手中所持的股票;公司通过发售债券,用募得的的款项来购回它自己的股票。 《公司法》第7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

伪造货币罪

2024-08-16
伪造货币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是国家财政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本国货币管理制度,二是外币管理制度。所谓本国货币的管理制度也就是指人民币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具有强制流通力,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国家对货币印制和发行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是人民币的唯一印制和发行机

购买假币罪

2024-08-16
购买假币罪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与伪造货币罪侵犯的客体一致。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出售伪造的货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各种方式,通过各种途径以一定的价格卖出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所谓购买伪造的货币,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价格用货币换取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所谓运输伪造的货币,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汽车、航空器、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或者以其他方式将伪造的货币从甲地携带至乙地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

2024-08-16
非法经营罪犯罪构成 非法经营罪犯罪客体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限制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其中进出口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行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
新房子,要办证;二手房买卖要过户,这点大家是都知道的。无论是继承、买卖、离婚、抵押还是变更,总而言之言而总之,只要涉及到房子变动的,就要来登记,那么不动产登记簿有哪些内容,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有哪些? 网友咨询: 不动产登记簿有哪些内容,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有哪些?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赵国庆律师解答: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本依据,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罪刑法定原则

2024-08-16
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罪刑法定的早期思想渊源,一般认为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大宪章第39条确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法的基本思想。该条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 罪刑法定原则相关图书搜索或逮捕。” 到了17、18世纪,欧洲大陆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更加明确地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并以三权分立说和心理强制说作为其理论基础,使罪刑法定的思想更为系统,内容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由此可见,刑罚的轻重不是单纯地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而且也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即在犯罪与刑罚之间通过刑事责任这个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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