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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人员险也是车主会购买的险种之一,很多人选购车上人员险是为了保护自己车上的乘客,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自己需要负担所有的费用。但它的赔偿是有相应的范围,那么车上人员险赔偿范围有什么,车上人员险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 车上人员险赔偿范围有什么,车上人员险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时文杰律师解答: 车上人员险赔偿范围如下: (一)赔偿项目:车上人员伤亡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为准,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能超过每座赔偿限额。具体费用包括:抢救费、医药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由此可以看出,《民法典》对于遗产范围的规定,采取概括式,概括式就是所有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合法财产都是遗产,这样就容易判断究竟什么是遗产。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投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保险。那么交强险赔偿范围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条件有哪些? 网友咨询: 交强险赔偿范围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条件有哪些? 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王德志律师解答: 交强险赔偿范围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 2、本车以外的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不超过责任限
违约对于很多人来说就是一件让人损失很惨重的事情,尤其是在签订了合同的双方当中就会有很多的人如果违约造成的损失可能是上千万或者以亿计数。但是我国法律对于违约责任并不是没有人任何的规定,所以当违约发生时就会有很多的人可以选择相关法律适用。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华天琳律师解析。 一、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预期违约,当事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适用《合同法》第107条。我国《合同法》第108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 在履约届满之前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所以预期违约的损害赔偿计算应为和一般违约的损害赔偿
由于当事人的过失导致合同无法成功订立,从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因没有订立合同而造成一定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需要对受损的当事人进行一定数额的赔偿。那么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哪些呢?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我国《合同法》第113 条对在合同责任情况下损害赔偿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而对缔约过失责任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范围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就存在一个执法尺度问题。我们从缔约过失责任在成立基础、要件、功能上与合同责任的不同,起码可以认定二者在赔偿范围上是不同的
劳动者经常被拖欠工资、遇到大项目的,要经常加班加点,却没有加班费等补贴、公司不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劳动者遇到这些问题,和公司协商不了后,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那么劳动监察大队的受理范围是什么,劳动监察大队有哪些受理范围? 网友咨询: 劳动监察大队的受理范围是什么,劳动监察大队有哪些受理范围? 四川贤辩律师事务所钟良坤律师解答: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范围: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我国法律为了拟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或相关执法人员在现实中对一些无辜的犯罪人造成的伤害,特制订了国家赔偿来赔偿这类人的损失。但有些事件也不在国家赔偿的范围内,那么,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有哪些,国家赔偿的规定有什么? 网友咨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行为是什么? 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李志凯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下列情况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1.第5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
我国对劳动者的权益予以相关的立法,规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因公受伤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相应的工伤补偿,保障自己最低的生活需要,但是对于工伤的认定是有一个范围的,那么工伤认定范围规定有哪些,如何认定工伤? 网友咨询: 工伤认定范围规定有哪些,如何认定工伤? 江苏运韬律师事务所蔡亚梅律师解答: 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
质押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同保证人担保、抵押皆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重要保障。那么,质押担保的范围是什么,包括孳息吗? 网友咨询: 质押担保的范围是什么,包括孳息吗?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范虹霞律师解答: 动产质押,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借款优先受偿。 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 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通过协议变更的一种管辖制度。那么不动产纠纷管辖范围如何确定,怎么规定的? 网友咨询: 不动产纠纷管辖范围如何确定,怎么规定的? 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张爱华律师解答: 不动产纠纷管辖范围的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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