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做好原国民党县团以下人员释放和转业后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
2024-06-18国务院关于做好原国民党县团以下人员释放和转业后安置 工作的补充通知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八日) 一九八二年一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释放和安置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的方案》的通知发出后,到一九八二年六月底,全部宽大释放了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人员。各地随即对留场就业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人员进行转业安置。为了顺利完成安置工作,现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实际工作中存在问题, 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有劳动能力有员的就业安置问题 回城镇的,要通过多种渠道安排就业,可以由当地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
2024-06-17导语: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的一项权益,旨在保障劳动者在离职时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下面将通过一个案例来详细解释经济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小明在某家公司工作了5年,由于个人原因需要离职。在离职时,小明向公司提出了经济补偿的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根据小明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经济补偿。经过协商,公司同意支付小明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条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享有经济补偿的权益。经济补偿
房屋土地核查工作组织情况
2024-06-13导语:房屋土地核查工作是律师事务所中重要的工作之一,通过核查房屋土地信息,可以有效防范房地产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面将介绍一起房屋土地核查工作的组织情况。 案例:最近,我们律师事务所接到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的案件。一名购房者在购买房屋后发现,房屋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上的信息与房屋实际情况不符,导致无法正常过户。购房者向我们求助,希望我们能够帮助核查房屋土地信息,解决问题。 在接到案件后,我们立即成立了专门的房屋土地核查工作组,由经验丰富的律师和资深的调查员组成。工作组首先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房屋土地核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2024-06-13导语:房屋土地核查工作是保障房屋产权和土地权益的重要工作,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相关工作的组织和开展,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小明是一名年轻的房产投资者,最近他打算购买一处位于城市中心的商业办公楼作为投资项目。在与卖方签署购房合同后,小明感到有些不安,因为他听说过一些不动产权益产生争议的案例。于是,他前来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律师事务所派出了专业的律师团队,成立了房屋土地核查工作组织,对小明购买的商业办公楼进行了全面的核查。在核查的过程中,发现了卖方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
科技部关于2002年国家科技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研究专项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2024-06-11科技部关于2002年国家科技基础性工作和 社会公益研究专项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和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国家“十五”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实施意见》和《国家“十五”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实施意见》(国科发计字[2001]196号)及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将2002年度项目的申报及组织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的方向和对象 1.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 按照“突出重点、有限目标、建设基地、凝聚队伍”的指导思想,通过专项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经委《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4-06-07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经委 《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的通知 (职改字〔1986〕第74号) 经研究,原则同意国家经委制订的《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实行〈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实施。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国家经委,以便制定《经济专业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颁布执行。附:1. 《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2.《关于实行〈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4-06-06第一条 为了规范赔偿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赔偿委员会的职责: (一)讨论、决定下列国家赔偿案件: 1.赔偿请求人向本院申请赔偿,应由本院作出决定的案件; 2.不服本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需要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案件; 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向本院申诉,需要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案件; 4.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意见,应当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案件; 5.请示案件和其他重大、疑难的案件。 (二)讨论国家赔
示范繁殖农场工作暂行条例(草案)
2024-06-06示范繁殖农场工作暂行条例(草案) (一九六四年五月十日农业部、财政部、粮食部发布试行)第一章 性质、方针、任务 第一条 示范繁殖农场(各种农作物原种繁育场、良种繁殖场等,以下简称繁殖场)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农业事业单位,是国家繁殖农作物良种,支援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基地。它虽属事业性质,应当按照企业经营,实行经济核算。 第二条 繁殖场实行以繁殖良种为主,适当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 根据勤俭办场的原则,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力争自给有余。 第三条 繁殖场的主要任务是:(1)繁殖农作物良种(原种
全国妇女联合会、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内贸局关于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推动区建设和下岗女工再业工作的意见(妇字[1999]19号 1999年11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妇联,民政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局),地方税务局,商委、商业(贸易)厅(局):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妇女八大提出的“巾帼创新业”号召,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建设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加快建立社会化服务体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2024-06-0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