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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需要向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然后在为期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内,只要一方不想离婚,都可以从婚姻登记处撤回离婚申请,离婚程序将在撤回后结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
对于欠款的偿还其实有约定还款时间的话,那么一般情况下在约定的还款时间尚未到来之前,其实债权人是不能要求债务人还钱的。但是,借款协议未到期可以起诉吗,欠钱不还法院能拘留吗? 网友咨询:欠款协议未到期,能向法院起诉吗? 北京市首冠律师事务所王卫新律师解答: 欠款协议未到期一般不能向法院起诉,债务人有预期违约行为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提前主张债权。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当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那么,股东是否可以罢免,侵犯公司权益的法定代表人? 网友咨询:股东可否罢免侵犯公司权益的法定代表人? 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程岩律师解答: 公司的股东可以罢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和法律规定程序进行,不得随意罢免。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因此股东若要罢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组织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
期房一般指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设的、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即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为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合同。那么,购买的期房还未交房,可以进行转让吗? 网友咨询:婚后买了一套期房,离婚房子归男方,还未交房,只有购房合同和按揭合同。能转让吗? 广东伟伦(仲恺)律师事务所李广萍律师解答: 购买期房未交房不能进行转让,因为期房尚未交付,因此是不能取得国家颁发的房产证的,而没有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是不能进行转让的。所以期
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那么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是什么,有哪些? 网友咨询: 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是什么,有哪些? 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霍春霞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债务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债务转移不仅必须由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达成协议,而且必须经原债权人同意。那么,保证债务可以转移吗,债务转移中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 网友咨询:一般来说债务转移里的保证或者担保 ,需要保证人书面同意才能对它们生效,否则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债务转移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 广东周大状律师事务所周定元律师解答: 保证的债务能不能转移,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保证债务也是属于债务之一,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要经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是可以预售商品房的,而很多购房者是通过按揭的方式购买房屋的,那么,没交房可以不办按揭吗,有什么法律规定? 网友咨询:应该今年年底就交房的但是现在就让我去办理按揭我现在可以不去办理吗?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叶剑锋律师解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开发商预售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购房者签订了预售合同的,房屋没有交付也要办理按揭手续,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购房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公司体系是个复杂的利益系统,各公司参与人之间的利益休戚相关,任何一方利益的变动都会影响到其他参与主体的利益。股东退股会产生公司资本减少的客观后果,公司资本的减少使公司的偿债能力下降,从而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清偿。如果股东和公司串通一气,通过股东退股逃避债务,还会构成对公司债权人的侵权。那么,自然人股东可以无偿退股吗,关于退股是如何规定的? 网友咨询:我和几个朋友成立了一家公司,这几年发展的不错,准备上市,但在上市前,他们想退出股东大会,他们都是自然人股东,我想请问一下上市前自然人股东退出,自然人
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而不用支付赔偿金。那么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有哪些,怎么规定的? 网友咨询: 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有哪些,怎么规定的? 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史湘岚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特殊工时制(包括综合计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是基于全日制劳动关系框架下对比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而产生的一种灵活工作时间安排制度。那么什么情况可以适用特殊工时,有哪些? 网友咨询: 什么情况可以适用特殊工时,有哪些? 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苏妤律师解答: 可以适用特殊工时的情况: 一是某特定岗位在特定时间段内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可执行该制度; 二是用人单位和某特定岗位的职工明确约定执行该特殊工时制度。 现有法律规定对于特殊工时员工休息权的保障往往过于抽象,这使得用人单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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