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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能否买卖 商品房与拆迁房有区别,商品房可立即上市,且在银行做抵押进行贷款。而回迁房享受国家政策的优惠,不含土地转让金,价格相对低廉且有小产权之说,故不享有商品房的上述权能。拆迁人以回迁房补偿被拆迁人的,补偿房屋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核定价格,并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但是和一般的经济适用房不同,回迁房一般可以转让。 回迁房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后可进行买卖,购买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回迁房则可能面临极大的风险,回迁手续更名并不能取代房屋产权证书。在这里须注意的事项包括要求卖方提

2013廉租房

2024-09-02
什么是廉租房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简言之,廉租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一种制度。 廉租房的福利性特点,决定了其与一般商品房的开发与运作有着明显的不同。然而也正是由于这些特点的存在,廉租房的开发与运作面临新的困难。廉租房一直是中国房地产市场中重要的住房制度之一,虽然建立时间不短,但是因为种种因素的制约发展程度有限,成为当前房地产市场结构性失衡的关健问题之一。 2013申请廉租房需具备哪些条件 (一)申请
什么是廉租房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什么是公租房 公租房,是公共租赁房的简称,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不

房屋产权过户

2024-09-02
房屋产权过户的类型 (一)房屋产权继承 房屋产权继承是指房屋产权人去世后房屋产权由被继承人名下过户到继承人名下的房屋产权过户叫房屋产权继承。 房屋产权继承的条件必须是房屋产权人已经去世,有遗嘱的按遗嘱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程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二)房屋产权买卖过户 房屋产权买卖过户是指房屋产权人以一定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他人的行为。双方所需的材料包括,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土地证、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需亲自到当地房屋产权
我国劳动法规定单位应当为离职员工办理档案转移,并办理社保手续的转移,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保险待遇的,是否应当承担损失呢? 网友咨询: 1993年1月,付某至某公司处工作;2014年1月,某付向公司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未为付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付某档案现在公司处。2017年6月28日,付某达到退休年龄可以办理退休,因离职手续和档案问题未能办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福建瀛同律师事务所林祎鹏律师解答: 依据《
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劳动者拒绝调岗的,用人单位以其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呢? 网友咨询:2013年甲某入职到乙公司,从事行政部后勤主管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16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5日。2019年12月17日乙公司向甲某出具了《调岗通知》,内容为:“由于公司经营不景气,业绩亏损,经营方向进行调整,故取消后勤主管岗位,故将甲某的后勤主管岗位调整至后勤维修负责人或消防监控岗位,工资由3600元降为320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两倍的工资,因此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那么劳动者拒绝签订的,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网友咨询:王明是一个软件设计师,他在某公司负责设计开发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将承担双倍工资等不利后果。该公司通知与本公司王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王明有自己的考量,因为工作性质的特殊,王明不想签订书面合同将自己束缚,因此一直拒绝签订书
离婚如何分配财产 (一)双方一般可参照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分配(法律原则:通常均分,但根据情况可适当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过错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要附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是所有的婚姻过错都会少分。 (二)双方自愿协商的财产分配方案,也可不参照上述规定,谁多谁少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只要双方自愿,且不侵害国家及第三人的财产。 (三)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
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根据1993年《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
离婚时夫妻财产怎么分配 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配主要采用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主,以夫妻个人财产为辅的原则,其中,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一定会有所体现。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也会首先考虑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比如夫妻一方对家庭或对另外一方尽到了更多的义务或更大的贡献的时候,法院在判决分配财产时会考虑用一方的个人财产给予另外一方以补偿。这也是公平公正的一种体现。 夫妻离婚财产分配规定 1、双方协商。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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