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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法律的很多设置都是会考虑的比较人性化,比如我们会有很多假期,那么哪些人享有带薪休假? 网友咨询: 哪些职工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重庆万诚(西安)律师事务所申勇刚律师解答: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按照正常出勤标准计算,可以享受加班费之外的工资报酬。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
劳动者在职期间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后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网友咨询: 失业金申领时,哪些情况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施伟东律师解答: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1、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2、因用人单位欠薪欠
很多人遇到交通事故,会首选“私了”的方式,私了就是事故双方私下协商,在赔偿等方面达成一致,从而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 网友咨询: 交通事故后发生,哪些情形不能“私了”? 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徐振西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发生后,这些情况不能“私了”,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 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 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比较复杂,当事车主很难判断具体责任情况。首先需要做的是报警,以便及时抢救伤者。 2. 双方对事故原因和责任归属有争议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
交警在对交通违章进行处理的时候,是有程序选择的,具体的处理程序分为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违章,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进行处理,当然也可以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处理。 网友咨询: 哪些交通违章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广东莞升律师事务所路丰梅律师解答: 交通违章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 1、交通警察在现场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交通警察在非现场,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
一般情况下,只要触犯了刑法,就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也并非只要触犯了刑法就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哪些情况下,对行为人不应当再追究刑事责任? 网友咨询: 哪些情况下,对行为人不应当再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环溪律师事务所戴小波律师解答: 下列情况行为人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 1、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但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 2、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有些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有人告诉法院才能追究。如果没有人告诉,或者有人告诉,但后来告诉
转租赁简称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租入资产出租给第三方的行为。那么,哪些情形下承租人不能转租?怎样才能做到合法转租? 一、哪些情形下承租人不能转租? 1、“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预租的商品房”三种房屋不得转租。 2、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约定转租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只有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后才可以转租房屋;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可以不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在签订转租合同前应当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是指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定情形。 网友咨询: 人民检察院对于哪些案件可以决定不起诉? 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魏天贵律师解答: 人民检察院法定不起诉有以下七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
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实践中,一些企业对于哪些情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应当如何支付等问题存在疑惑。 网友咨询: 哪些情形单位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杨梅律师解答: 下列情形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那么,取得地役权的原因有哪些?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一、取得地役权的原因有哪些?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经由设定行为取得地役权,包括两种情形: (1)以合同行为设定地役权; (2)单独行为,如遗嘱行为设定地役权。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 (1)因时效而取得,仅限于继续并表现的地役权; (2)因继承而取得。 二、地役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网友咨询: 房屋预告登记有哪些法律后果? 广东邦昊律师事务所唐云军律师解答: 1、排他性效力 签订转让合同后,在房产尚未交付之前,就存在着同一房产被再次买卖或者被抵押的可能性,也存在着受让人要求转让人交付房产的债权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实现的风险。经过当事人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使债权通过登记的方式记载下来并予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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