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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是指法人团体或法人在法律上能够独立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资格。法人人格完全不同于作为法人成员的个人的人格。 网友咨询: 哪些行为属于滥用公司法人人格? 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吴黎明律师解答: 公司人格滥用是指控制股东利用股东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以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规定,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的意志,使公司成为控制股东的傀儡,从而使公司成为自己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 1、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到位或者甚至达不到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2、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3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网友咨询: 哪些情形下合伙人会当然退伙? 江苏厚拓律师事务所卞阳律师解答: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享有的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体人格权。那么,哪些情形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肖像权的内容有哪些? 一、哪些情形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 1、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读者了解、认识事实真相等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暴光者的肖像权。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机关在通缉令中使用被通缉者的肖像;国家在建国50周年成就展中使用他人的肖像。 3、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那么,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有哪些?有哪些构成要件呢? 一、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有哪些?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
我们每个人都享有名誉权和隐私权,隐私权与名誉权是完全不同的两项人格权,但是经常有人将其混淆,那么,名誉权和隐私权有哪些区别呢?侵害人格权应如何担责? 一、名誉权和隐私权有哪些区别? (一)主体不同。隐私权仅自然人享有,而名誉权不仅自然人享有,法人、其他组织也享有。 (二)客体不同。隐私权的客体是不愿公开的秘密,名誉权的客体是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三)侵害方式不同。侵害隐私权方式是未经同意而披露传述等,侵害名誉权常见的是侮辱和诽谤。 (四)侵害的内容不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散布公开的内容并
对于有车一族来说,交强险应该是非常熟悉的,因为购买了车辆之后,想要正常的上路行驶就一定要购买交强险。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有哪些? 网友咨询: 交强险的保险范围是哪些? 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许杨清律师解答: 交强险承保范围包括: (1)死亡伤残赔偿,就是交通事故导致第三方出现了死亡或伤残的情况; (2)医疗费用赔偿。就是交通事故导致第三方出现了受伤的情况,承保的保险公司需要对第三方受害人的医疗费、住院费,还有住院伙食补助费,再有就是合理的后续治疗费用、营养
代理权出现在代理关系当中,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处理相应的事情,但一般代理人都是有代理权限的。如果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的过程中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那么就属于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网友咨询: 哪些行为被认定为代理权的滥用? 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王津越律师解答: 滥用代理权是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不是代理行为,而是无效民事行为,代理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滥用代理权有下列几种情况: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民法典》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就是为了降低本担保人的风险、减少本担保人的顾虑而产生的。 网友咨询: 哪些人可以作为反担保人? 山西君瀚律师事务所王瑞雪律师解答: 反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为了防止债务人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下落不明或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在 担保人承担 了担保责任后却无法得到有效的追偿,而再设置的一个保证担保人追偿权的反担保人,来对担保人的追偿权有效行使进行担保。当担保人履行了担保
实践中,有些夫妻因离婚生怨,将子女视为个人的附属物,漠视子女与另一方的亲情需求,拒绝按照约定或法院生效文书履行协助义务。此时,非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可以就探望权申请强制执行? 网友咨询: 对子女的探望权哪些情况下可强制执行?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张萍律师解答: 探望权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
虚假广告,就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情形,那么,广告有哪些情形为虚假广告?虚假广告如何处罚? 一、广告有哪些情形为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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