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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网友咨询: 1月19日,胡某在上班途中发生对方全责的交通事故,被诊断为右大腿外伤。当日,胡某转入中山医院诊治;同月26日出院,被诊断为冠心病。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与冠心病急性发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其诱发作用的参与度为10%—15%。胡某认为,自己之前没有冠心病病史。如果没有此次事故,可能在很久以后才会有诱发冠心病的概率或者需
对于此类单方交通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成为实践中较为常见的难点,而问题的关键,则是劳动者是否对单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不能一概而论,应综合考量导致事故发生的各方因素和各种证据,特别是综合审查天气、道路等客观因素以及职工是否谨慎注意等主观因素,审慎认定职工是否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网友咨询: 叶某系太仓某公司职工,7月15日7时16分许,其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上班途中摔倒,太仓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南郊中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叶某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保障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该条例在确立了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同时,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都进行了适度的扩大解释。 网友咨询: 王小妹是阳朔某公司员工,在桂梧高速公路服务区南站上班。6月7日,阳朔普降暴雨,洪水暴涨。当日18时-24时,为王小妹上小夜班时间。6月7日17时许,王小妹的丈夫于大广用三轮车搭载王小妹去上班。因部分路段被水淹没,三轮车无法通行,便把三轮车停放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网友咨询: 王丽是某鞋厂的缝纫工。一天早上7时许,王丽骑电动车去上班,途中发现忘带手机,便折回家拿手机。回家时,王丽与一辆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多根肋骨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王丽对该事故无责任。那么,回家拿手机发生车祸能否算工伤呢? 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李洋仰律师解答: 在现代社会,手机已成为人们工作和生活必要的通信工具,厂方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网友咨询: 8月的一天早晨,顾某驾驶摩托车在去服装公司上班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而跌地受伤。顾某到公司上班后因眼睛红肿向公司请假,后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脾破裂。服装公司认为,不能确定顾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即使发生了
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各国及地区的工伤保险法律以及国际劳工公约对工伤范围的规定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立法模式:概括式立法模式、列举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通过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拟规范的工伤范围。 网友咨询: 中山市某物业管理公司江门分公司的门岗保安林某,在其负责管理的江门市某小区门岗保安室工作时,因没有为同事余某开门,而被余某殴打致身体多处受伤。 林某工作的物业公司却认为余某并非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网友咨询: 曹某是广州白云区一家化工公司的锅炉工,租住在白云区黄石路马务村一小区,单位所在地位于白云区江高镇。 10月25日凌晨6:50,曹某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途经白云区石沙路石井大道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事后,交警认定该事故中曹某无责任。 公司认为曹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并不是在他通常的上班路线上,也非合理路线,无法认定为工伤。 那么,曹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陕西仁和万
疾病的发生、发展有一个过程,不应当过于苛求一个普通人在发病后对疾病可能导致的后果能严重到事关自己的生死提前作出判定,而且人的抗压能力有个体差异,有的人发病后能坚持,通过自行服药救治得以缓解处理,并优先安排紧急工作事务。 网友咨询: 李某生前系供销社主任,2017年5月17日李某正常到单位上班,上班过程中多名同事见到李某身体不适,心慌心跳,觉得非常冷还开着暖火炉,大家劝他回家休息,但他因为第二天要接待湛江市供销社来丽考察组,需要准备工作外加市委会议也要安排所以吃了点救心丸坚持到当天下班才回家,当
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通过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拟规范的工伤范围。 网友咨询: 2021年5月14日上午,宗某在去上班的路上绕道到一农贸市场买菜,买完菜后她驾驶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上午9点左右,当宗某行驶至农贸市场南侧1.7公里左右十字路口时,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宗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宗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宗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北京市道融律师事务所邓
“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即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工作原因又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其中直接工作原因比较好理解,主要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本职工作或单位安排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至于间接工作原因,则一般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为临时解决或满足合理必要的基本生理需要而必须从事某些事项时 (如喝水、用餐、上厕所、工间休息等), 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 网友咨询: 张某系山东省东营市一家公司的职工。某日,张某在该公司上班期间,因内急外出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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