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鉴法律资讯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资讯 > 话题标签 > 什么

什么 相关话题

TOPIC

近年来,随着《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反就业歧视实践不断发展。但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加上实施机制不健全,受害人提起反就业歧视诉讼依然面临立案难等诸多困难。那么,什么是就业歧视,受害方如何寻求救济? 网友咨询: 什么是就业歧视,受害方如何寻求救济? 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任志勇律师解答: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学习方式、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
讨债难是现今社会不少债权人所面临的问题。甚至有不少债权人在冲动之下铤而走险,构成非法讨债,得不偿失。那么,什么条件下是合法讨债,合法讨债有什么方法? 网友咨询:合法讨债有什么方法?怎样讨债是合法的?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郑明明律师解答: 合法讨债需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一,要有能够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条、交易合同、送货清单、收据、银行记录、视听资料等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二,要有债务人起码的信息资料。 第三、要有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利益线索。 第四,要注意诉讼时效
在我国债权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对于债权的分类,是较为详细却明确的,而无担保债权自然也是债权类型的一种,那么,什么是无担保债权,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受偿吗? 网友咨询: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受偿吗?税收优于无担保债权又如何理解? 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吴林律师解答: 无担保债权相对于有担保债权而言。 无担保债权人是指拥有的债权是债务人没有对其债务设定任何保证的普通债权的债权人,是一种相对于公法上债权的私法上的权利。 简单的说就是指在债权上未设定担保(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形式)
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那债务免除的条件是什么呢,是不是任何债务都可以免除呢,债务免除的法律后果又有哪些呢? 网友咨询:债务免除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张伟律师解答: 免除债务的条件: 免除债务是处分债权的行为,作出免除意思表示的债权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免除行为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不生法律效力。 免除债务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
五险一金受到职工广泛关注。很多人都知道,“五险”是必须缴纳的社会保险,“一金”是职工福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那么法律规定什么是住房公积金,法律强制缴纳吗? 网友咨询: 法律规定什么是住房公积金,法律强制缴纳吗? 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赵志强律师解答: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
时效是法律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时效的运用是非常广的,例如提起诉讼的时候要看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权利时要注意时效。抗辩权是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内容,那么,时效经过抗辩权有什么法律关系,具体内容是什么? 网友咨询: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对债权人、债务人的效力是什么,时效经过抗辩权有什么法律关系? 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朱婷婷律师解答: 时效经过抗辩权实际上就是过了诉讼时效的抗辩,有时候当事人因为各种原因错过诉讼抗辩权,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对时效经过进行抗辩的,如果确实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当事人的诉
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现实生活中,部分公司对认购公司股份者有身份要求,一些投资者就与公司认可的认购股份者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由受托人享有公司工商登记和行使股权等权利,委托人则享有股份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委托人支付受托人一定的费用。那么,什么是代持股协议,代持股协议有什么法律风险? 网友咨询: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刘金玲律师解答: 代持股协议,指代为持有股份、享有股权的委托协议书。代持股协议的主体包括个人,如果代持股的主体是个人,那么就可以理解为个人与企业主体之间的协议。 代持股协议的法律
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那么,什么情况下房屋不得转租,怎样才能做到合法转租? 网友咨询:房屋不得转租的情形是怎样的? 浙江隋梅律师事务所童文旺律师解答: 1、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2、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3、租赁的房屋属于预租的情况。 4、在双方的租赁期限内,并没有约定承租人可以转租房屋,同时出租人也是不同意承租人转租的,那承
债务人有偿还能力,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有合法的债权。不良债权的形成原因有哪些?对合作者的选择,业务人员的廉洁与否,合同签订及证据保存和催收方式和力度等等。 网友咨询:不良债权的形成条件是什么? 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李莹律师解答: 不良债权,是指公司企业的资金、商品、技术等借与或租借到其它公司企业但面临无法收回或收回少量的现象。 不良债权的条件有:债务人有偿还能力;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必须合法。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

Powered by 康鉴法律资讯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